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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換日線)【最新進度】東京、札幌判決,為日本同婚帶來什麼「新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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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憲法 13 條明文,自由應該「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情況下,給予最大的尊重」。這不但反映了個人主義的原則,更展示了日本憲法所保護的「幸福追求權」。 隨著近期日本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可以看到雨後的彩虹,漸漸綻開在日本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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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14 日,白色情人節。這天,日本的司法部門給了同性伴侶兩份大禮:東京地方法院第二次訴訟「違憲狀態」判決,以及札幌高等法院訴訟「違憲」判決。 同月 27 日,泰國眾議院亦以 400 對 10 的贊同多數票,通過民法婚姻相關修正案,將法律用語修改為中性的「個人」、「婚姻夥伴」,讓欲結婚的同性兩人,能夠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義務。 雨後的彩虹,漸漸綻開在亞洲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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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憲法真的只開放異性婚嗎? 從日本憲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文義出發,婚姻的成立只限定在「異性男女」兩人之間。 但是,日本憲法最初是在美國 GHQ(General Headquarters)指導之下所修訂的,目的是為了消除日本軍國主義的思想,因此參考制定憲法時的英文版草案,能有助我們理解其脈絡: 在 GHQ 草案中(註一),有關婚姻的條文措辭為「Marriage shall rest upon the indisputable legal and social equality of both sexes」,意味著:婚姻應建立在「法律和社會」無可爭議的兩性平等之上——其中「兩性(both sexes)」所修飾的措辭是「平等(equality)」,可見所謂「婚姻應建立於兩性」僅強調要符合「平等的精神」,並未排除同性婚姻的可能。 因此,無論是主流的學說或判決,都一致認為,同性婚姻相容於日本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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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從「一家之主說了算」到「同性伴侶宣誓制度」 回顧 1898 年(明治 31 年)施行的明治民法,確立了以「戶主」為中心的家制度。「戶主」是一家的家長,明治民法規定有關結婚締結的事項,其相關權限由戶主持有,因此,兩人在結婚之時,必須得到戶主的同意(明治民法第 750 條)。 在二戰之後,「家制度」在美國指導之下被廢除,婚姻被規定為僅需男女雙方同意即可成立(憲法第 24 條第 1 項),結婚的兩個人在形式上成為平等關係,並以個人尊嚴和男女平等為基礎,建立現代化的家庭結構。這是日本在婚姻的相關權利,向前邁進的一小步。 由於社會的倡議、外國思想的傳入,以及社會變遷等緣故,2015 年開始,東京都澀谷區和世田谷區首先以「地方自治」的權限,在議會中推動「同性伴侶宣誓制度」。截至 2024 年 3 月為止,目前已有至少有 397 個地方自治體響應,相繼實施了同性伴侶宣誓制度(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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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早的澀谷區、世田谷區的施行以來,已經經過了約 10 年的光陰。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制度的不斷催化之下,目前日本國民對於同性婚姻的認同度高達 74%,但立法部門與民意機關仍處於消極態度。然而,由於這一制度並未在法律上承認婚姻,因此同性伴侶幾乎無法享受到法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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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幌法院開響違憲第一炮 最早針對同性婚姻遲不立法,而做出「違憲」判斷的札幌地方法院認為,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真誠意願,並追求永久的精神和肉體結合;性取向為「同性」的人們,與性取向不一致「異性」結婚的話,表面上雖符合婚姻的要件,但實質上並不符合婚姻的本質。 目前同性伴侶無法享受婚姻所帶來的法律利益,已違反了日本憲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平等權,因為無論對同性伴侶還是異性伴侶而言,都應平等享有前述法律利益。但同時,札幌地方法院也指出,「對同性婚姻的認識」是近年才普及的,而且國會立即認識到此事並不容易,因此未認定立法者置之不理。 原告們不滿札幌地方法院的判決,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向札幌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在 3 年後的 2024 年 3 月 14 日,札幌高等法院依照原判決的內容,做出相同的「違憲」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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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狀態 vs. 違憲 日本同性婚姻憲法判決概況。資料來源/覃名遠 整理;表/換日線編輯部 製作
從上面的圖表來看,繼札幌地方法院判決之後,陸續有 6 個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其中的判斷相當分歧,包含了合憲(大阪)、違憲狀態(東京第一次、福岡、東京第二次)、違憲(札幌、名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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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違憲狀態」和「違憲」又差在哪呢?簡單來說,前者是指「沒提供制度」是不對的,但「該怎麼提供」可以再說;後者則同時指責「現在沒有」提供「該有的內容」,都是不對的。 舉例來說,東京第一次判決認為,目前法律上不存在使同性伴侶成為家庭成員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同性伴侶們人格生存的不合理侵犯,已達到「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狀態」;然而,同時也指出,要實現同性伴侶的法律利益,不僅僅限於現行的「民法」,其他例如同性婚姻法、伴侶關係制度等多種制度也都可以實現。由於創設婚姻制度的權限仍屬於「立法機關」,而實現同性婚姻的法律利益,有多樣的方法可以選擇,因此不能認定現行法律違憲。 而最近出爐的東京第二次判決亦採「違憲狀態」的判斷。東京第二次判決認為,能夠自由過著自己的性別認同所伴隨的生活,是根植於重要人格利益中、不可或缺的權利,並且指出目前沒有制度可以讓同性伴侶享有婚姻所帶來的法律利益。因此,目前同性婚姻等制度的不存在,達到危害同性伴侶們人格利益的限界,「已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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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採「違憲狀態」判斷的福岡地方法院也認為,關於建立同性伴侶的法律利益問題,其內容應視情況而定,亦可能成為婚姻制度的替代。對於是否要設置與「婚姻」不同的制度,應該交由立法機關進行討論。因此,這仍屬於國會的裁量權範圍,並不違反憲法。 但,「無魚蝦也好」。這些判斷雖然無法直搗核心,至少做下「違憲狀態」的法院皆一致認為,現行法不存在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上利益的狀態,違反了憲法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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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婚的核心思維:尊重個人自主 日本憲法 13 條明文,自由應該「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情況下,給予最大的尊重」。這是基於維護集合的公眾利益之下,排除國家對個人領域的權力介入,以確保個人的自由意志和活動;換句話說,它可以理解為「個人自主性的尊重」。 這不但反映了個人主義的原則,更展示了日本憲法所保護的所有權利的核心理念──「幸福追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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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讓筆者認為,國家不應干涉同性伴侶的生活方式,且同性伴侶應該擁有決定自己幸福的權利。如果國家繼續採取被動的態度,不建立保護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度,那將是對同性伴侶「個人自主性」的「不尊重」,和對人格的「不當干涉」。 再者,若法院依照「幸福追求權」承認同性婚姻的話,不但能顯示對「社會變遷」的應對態度,更凸顯了婚姻制度作為促進個人與日本社會協調的功能──而異性婚也是在這個背景下被承認的。 最後,我想引用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所說的話來作結(註三):「政治部門仍可能遺漏某些少數觀點及利益,卻是憲法特別要求應加以考量、保障者。此時若面對政治部門,憲法法院一概採取順從、消極的態度,反而可能背離了保障少數者權利的憲法職責。」 如果日本立法者能夠像台灣的大法官一樣,在判決裡反映社會中的多元價值,並隨著時代不斷演變,守護少數族群的基本人權,社會將更加寬容。讓我們期待,今後日本的司法會如何對同性婚姻的人權價值做出更積極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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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有關 GHQ 草案的內容,請參考日本國會圖書館網站介紹:国立国会図書館「GHQ 草案 1946 年 2 月 13 日 | 日本国憲法の誕生」(2024 年 3 月 19 日訪問)。 註二:日本同婚合法化倡議團體「所有人的結婚自由」網站中有詳細介紹,該團體同時是推動各法院訴訟的推手(2024 年 3 月 19 日訪問)。 註三:許宗力「大法官的司法積極主義如何形塑臺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司法周刊 1923 號(2018 年)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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