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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知乎)美國法學院JD學位和普通的博士有什麼區別?
11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2
樓上說的 「英美法系的理念 法律的真諦是實踐」這句話能很好的概括JD的含金量。國內的法學教育體系過於重視理論而輕實踐,JD在國內是找不到對應的某個學位來理解的。不過就找教職而言JD確實不夠,坐標五院之一,我的老師里有擁有JD學位的,但是沒有隻擁有JD學位的(知道一位有JD學位的老師也有法國的普通博士學位)。而且香港的JD可能便宜一點,但是以英國美國的JD的金錢跟時間成本算下來,讀了英美的JD還回大陸進高校教書是不是有點太虧了?


作者:匿名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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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2
18offer​:


就JD的入學難易程度和學生質量來說, 相當於碩士+。 一般好點的學校, JD錄取率低於10%, 學霸才能上。

13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2
一個學位沒有做過研究,只是單純上課,沒有撰寫過畢業論文,沒有答辯,這樣的學位念出來讓別人叫自己Dr. ,我覺得好像沒有什麼道理。博士培養的研究能力和普通的上課有很大的區別,要求也更高。所以JD學位不能算作博士。但是JD應該要高於master,我認為是介於PhD和master之間


作者:飛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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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3
這可能也是一個學術傳統的問題。
今天去旁聽康奈爾法學院Mitchel Lasser教授課,他提到這個問題。
如果從教書的角度講,JD和其他PhD沒有區別,都是拿了這個學位以便在大學裡教書用的(至少以前是這樣)。在學術傳統上美國沒有law phd,只有JD。
但有許多外國學生來美國想拿一個法學博士學位,以便回國教書,因此JSD/SJD孕育而生。
由於是專門給外國學生設計的,因此絕大多數JSD學生都無法留在美國教書,有也只有極少數。
就美國法學院而言,仍然認為教美國法律學生需要一個JD學位。但現在越來越卷,導致許多老師不僅需要JD學位,還需要一個其他領域的PhD學位。
以下原答
從培養內容來說,
普通博士PhD是要做research,寫論文,對法學知識邊界做出突破性貢獻,
職業博士JD是旨在熟練掌握法律,運用法律。


作者:吳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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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3
作者:職業規劃師王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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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把美國JD視為碩士、甚至學士,被驚到。
細想緣由,可能是因為很多人在中國大陸法法律教育體系下,認為法律是一種逐層深化的理論:從本科到碩士到博士。英美法的理念「法律的真諦是實踐」,他們並無感受與體察。
美國JD教育就是基於案例研究、踐行「法律的真諦是實踐」。重點不在於熟記法條,而在於擁有法律邏輯、擅長Legal Research與Legal Writing,並反覆操練。這跟中國法律教育大相徑庭。
美國頂尖法學院的很多教授,最高學位就是JD。美國很多大法官的最高學位也就是JD,而這不妨礙他們有大量的學術產出,比如波斯納。
之所以現在很多法學教授除了JD之外、另有PhD,可能是因為現在教育發達了、法學院教職競爭更激烈了、導致水漲船高了。但如果只有JD,其實是可以任教、並從事法學研究的。耶魯、哈佛法學院的很多老教授,就只有JD學位;而年輕的教授,往往不止有JD,還有SJD或PhD。
但即便是在當代,也仍然有僅憑JD、就可以在法學院任教的,最著名的例子當屬美國前總統歐巴馬。1991年,歐巴馬在哈佛大學獲得了「Magna Cum Laude」(「極優等」,拉丁文的學位榮譽)JD學位;1992年至2004年,歐巴馬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任教、教憲法長達12年。

芝加哥大學任教時的歐巴馬
其實希拉蕊也曾僅憑JD學位獲得法學院教職。1973年,希拉蕊獲得耶魯大學法律博士學位(JD)。1974年,希拉蕊做出了「情感戰勝理智」的選擇,去了柯林頓的家鄉,成為阿肯色大學法學院僅有的2名女教師之一。只是希拉蕊當法學院老師比歐巴馬早了大約20年,這20年間僅憑JD出任法學院教師漸漸似乎變得有些不夠用,美國法學院也開啟了瘋狂內卷。

誰能想到他倆後來能搞出那麼多事
但JD妥妥地是博士!跟醫學博士MD、工商管理博士DBA一樣,是一種有別於傳統學術博士、即哲學博士PhD的職業博士。博士並非只有PhD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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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3
高山低谷:



17樓 JosephHeinrich 2024-7-1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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