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让笔者认为,国家不应干涉同性伴侣的生活方式,且同性伴侣应该拥有决定自己幸福的权利。如果国家继续采取被动的态度,不建立保护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度,那将是对同性伴侣“个人自主性”的“不尊重”,和对人格的“不当干涉”。
再者,若法院依照“幸福追求权”承认同性婚姻的话,不但能显示对“社会变迁”的应对态度,更凸显了婚姻制度作为促进个人与日本社会协调的功能──而异性婚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被承认的。
最后,我想引用司法院院长许宗力大法官所说的话来作结(注三):“政治部门仍可能遗漏某些少数观点及利益,却是宪法特别要求应加以考量、保障者。此时若面对政治部门,宪法法院一概采取顺从、消极的态度,反而可能背离了保障少数者权利的宪法职责。”
如果日本立法者能够像台湾的大法官一样,在判决里反映社会中的多元价值,并随着时代不断演变,守护少数族群的基本人权,社会将更加宽容。让我们期待,今后日本的司法会如何对同性婚姻的人权价值做出更积极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