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貓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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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溫哥華的新移民是被嚇大的。
例如,一下雪,老移民就會告誡新來的:「記得要掃雪哦,萬一有人在你家門口的人行道上滑倒了,能賠得個傾家蕩產!」
這位本那比的華人房主叫老張,他從善如流——買了房子還沒入住就積極跑去給新房子掃雪。不料,咕咚一聲,一個老人滑倒在地,原來雪掃了,路上有黑冰,更滑了。
啥也別說了,當被告吧。
這官司最近被卑詩省法院一錘定音,從此「各人自掃門前雪」這事兒沒那麼嚇人了——
禍從人行道上來
2017年9月,老張在本那比
買了一個house,房子靠著學校和公園,而且是個conner house,地大增值潛力也大。老張打算聖誕節前搬家。
conner house的人行道有兩條。德先生就在這滑倒了。

12月19日,一場紛紛揚揚的大雪突降本那比。雖然還沒搬進去,但老張又看書又看報,知道掃雪是自己的責任,在買雪鹽時本來買了小袋,想想不夠,又加了一個大袋。
12月21日是預定的搬家的日子。他中午先和妻子開車去掃雪,免得搬家的人滑倒。鏟完雪再撒上雪鹽,兩人撒鹽時不惜工本。期間,妻子留意到,人行道有的角落還有冰,於是她還特意地在冰上撒上幾把鹽。看上去滿意之後,兩人就搬家去了。
不一會功夫,76歲的西人德先生和妻子從雜貨鋪回家。走到老張家門口,看到人行道乾乾淨淨,「就像鏟雪機
鏟的一樣乾淨」。於是他放心邁步,一腳踩到黑冰上,仰面滑倒,頭和背都磕到地上,半天爬不起來。等救援隊到的時候,都不敢用擔架抬,只能用毯子把老先生兜起來。
德先生癱瘓,接下來還做了脊柱手術……。
等德先生緩過神來,他把老張兩口子告上了高等法院。「作為業主,老張夫婦違反了本那比的bylaw,沒有維護sidewalk的安全,導致他滑倒,生命質量嚴重下降。」
老張人還沒在住進新家中,禍就從人行道上來了。這醫療費不說,護理費和生活質量下降的補償費,恐怕能比這house還貴。
只有請律師了。按照大溫地區的行情,每小時300刀算是便宜的。
為啥不告市政府?
接著德先生也告本那比市政府,因為這人行道是市政的人行道。
不知為啥,等到市政府派員來應訴,德先生卻宣布撤訴。於是這人身傷害的責任,就牢牢追著老張兩口子了。
在法庭上,德先生的律師手上拿著兩個法規。
先說佔有者責任法 (Occupiers Liability Act),業主就該對自己財產內的人身傷害承擔責任。這不需要你有過錯,就憑你是財產的主人就夠了。
在律師看來, 老張兩口子過錯也是有的。
律師把本拿比的bylaw一亮:「業主有義務在每天早上 10 點之前清除人行道上的雪和冰。」
31. 任何人行道上的任何積雪或冰…..應由此類財產的所有者或佔用者在每天上十點前(包括節假日)清除。31. Any accumulation of snow or ice upon any sidewalk:…shall be removed by the owner or occupier of such property not later than ten o'clock in the morning every day, including holidays.
再然後,一個事故重建專家出來作證:「路面有黑冰,這黑冰難以察覺。因為積雪已經被清除,沒有任何摩擦力,所以很容易滑倒。如果維護者撒更多的鹽,這路面就不會結冰,不會變得危險濕滑了。」
聽眾席欲哭無淚:「合著是業主不該鏟雪太乾淨,該留著點雪提供給行人摩擦力的。」
老張辯解:「我除雪了呀,那點冰確實除不掉,我太太也撒了鹽,我們還能怎麼辦?」
律師法言法語地告訴他:除不掉冰,那就業主就有了新的注意義務,該想辦法去除冰,總之不能留著個濕滑危險的人行道在自己門口。
總之,人行道是在老張門口的,就該老張除雪除冰。如果老張兩口子實在拿冰沒辦法,就該在路上立個牌子,提醒行人走路注意。所以老張的過失(沒有除冰/沒有像商場一樣來個警示)導致了德先生摔倒癱瘓,該賠。
旁聽群眾聽得心裡堵,又掰扯不出來個道理。
法官先把邏輯問題挑出來了。他一針見血:「你說業主要對財產上的人身傷害負責,那,這人行道是本拿比政府的,也不是老張的呀。」
德先生的律師拿出bylaw一擋:「人行道是本拿比政府的,但政府bylaw規定——除冰雪的責任在房子的業主,所以冰雪沒除導致的摔倒就該業主賠。」
法官一曬,悠悠地扔出一句:「就算bylaw規定了除雪除冰是house業主的責任,市政府還是人行道的owner,總不能出一條bylaw就把民事賠償責任分配給了house的業主。本拿比的bylaw可管不了法院。我要翻案例。看看之前出現這事怎麼判的。」
旁聽的華人聽眾精神為之一振:「門口人行道摔了人該業主賠,這事好像理所當然的。現在有翻案可能?」
誰維護誰負責,有先例?
律師們趕緊去翻案例去了。
在中國打官司,翻法律條文可以了。加拿大是海洋法系
,法律條文是最基礎的,真的打起官司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過去的案例可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在法庭打官司,除魁北克以外,就是雙方用案例來相互砸,說服法官採用自己找出來的案例判決。
德先生請的律師先找到個案例砸了出來:「高速養護公司對路面的黑冰承擔責任。」
案例是這樣的:
2007年冬天,卑詩省內陸地區也是下著大雪。
Goodwin先生開著皮卡在坎貝爾
的高速公路上,一打方向盤,車壓上了黑冰,嗖的一聲滑出去15米,撞在路邊。
這能忍?
Goodwin先生把高速養護公司告上了法庭。
理由也是明擺著:你是政府委託的養護服務公司,那路面上有冰不找你找誰?
高速養護公司撞天叫屈:「雖然我們合同是收費養護,但是你滑倒的路面並不包括在內,政府沒對這個路段付費。」
意思就是——這路段是個三不管,冤有頭債有主,請你去告坎貝爾市政府。
也是古怪,接下來,Goodwin先生和政府也達成協議,偏不告政府,偏要告養護公司。
「你說沒收費就沒義務嗎?收費不收費,對哪條路收費還不是你說了算?法官大人,我就要告高速養護公司,請審查合同,確定他的義務。」
一來二去,皇家騎警被傳宣過來作證。
原來就在那天,有個車在附近的路段因為黑冰滑了,出了事故。
警察一巡邏,發現黑冰,馬上給坎貝爾市政府警告,有黑冰,快派人來維護。
政府辦公室一推三六五:「請你通知高速養護公司這一情況。」
於是騎警又給高速養護公司打電話,高速養護公司接電話的人滿口答應,要給政府說這事,結果是沒說。
不過,政府也發現了高速養護路段中不包括這段路,於是一個僱員親自出行,去給這路段撒了雪鹽。撒鹽的工作人員還沒回辦公室呢,哐當一聲,Goodwin一家的車又滑撞到馬路牙了。
一審法官認為:找高速公司沒道理呀,人家沒對這路段收費,為啥要找人家。
二審法官一看,哈,高速養護公司和政府在內部義務怎麼分配是你們的事,總之在黑冰上滑了高速養護公司跑不了。於是發回卑詩高等法院重審。(重審查不到結果,大概是兩邊達成協議了。)
旁聽席上華人業主聽眾紛紛為老張抽了口冷氣: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既然「有黑冰就該養護者賠」,老張這責任就跑不了。
老張的律師戰鬥力也不弱,哐當一聲把一個安省的案例懟回去:「高速公路維護公司那是收費的,業主可沒向政府收一毛錢。這責任義務能一樣嗎?要參考,就要按同樣在人行道上滑倒的辦。」
在人行道上滑倒,告政府告業主的案子,安省比卑詩省多得多,人家雪下得多。
安省的法官也是個「市政府的bylaw可管不了法院」的耿直人。
他不說這麼多,判決第一段就寫:「市政府的bylaw是要求居民清除市政道路的積雪,但當行人在人行道上跌倒受傷而起訴時,市政府不能依據bylaw把民事責任轉交給居民。」
總之,請行人出門右轉直接去告政府,house的業主不背這個鍋。
峰迴路轉:業主們鬆了口氣
就算安省的判例管不了卑詩省,擋不住卑詩省法官自己就要找本省的參考。
接下來,法官自己去卑詩案例庫里一頓翻,也翻出來個2000年的本省案例。
2000年的一個冬夜,喬治王子城的伊莉莎白穿著長靴在雪地里走。這家人行道旁邊的業主別說除冰了,雪都不除一下的,雪鹽不撒,連沙都不鋪。人行道上大坨大坨的冰塊,就跟個河道一樣。饒是伊莉莎白小心翼翼,還是撲通一聲摔倒了。
伊莉莎白老公看到鼻青臉腫的老婆非常氣憤,打電話給市政府投訴,這條路如此危險,竟然沒人管!
市政府的僱員熟練的回答:「找業主,人行道維護該業主的。」
於是伊莉莎白一家把市政府和業主一起告上法庭,一個都跑不了。這次沒有放過市政府。
法官一看,直接判決:「喬治王子島政府該賠伊莉莎白的損失。它是人行道的所有者,它沒能保證人行道的安全。業主不該承擔責任,市政府的bylaw不能轉移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於法有據(案例法也是法),卑詩省的法官理直氣壯地判了:「人行道是本拿比市政府的,它不屬於老張夫妻,老張夫妻對人行道沒有管理責任。人行道上的黑冰普通人難以察覺,老張夫妻對黑冰一無注意義務,二不能預見到可能發生的損害,所以老張夫妻沒責任,休庭!」
德先生一看不服了:「你們這樣判,以後業主們還要除雪嗎?公序良俗哪兒去了?」
他上訴了,上訴法院又寫了一萬字,從普通法到判例法
引經據典,濃縮起來仍然是這一句話:「市政府憑bylaw想把民事賠償責任卸給業主?沒門。」 維持原判。
打了3年的官司,老張兩口子和廣大house業主們終於長長鬆了口氣。
除雪,撒鹽,這是好市民應該做的。
但從此,House業主們再也不用提心弔膽豎起耳朵,生怕市政人行道上傳來咕咚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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