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在第三部分“正确适用程序”方面,条文规定可缺席审判,“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昨天下午罕见地临时通知派驻北京的台湾媒体今天的记者会,并丝毫不透露记者会主题。国台办新闻局长、发言人陈斌华下午在会中回应媒体说,这项意见只适用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不涉及广大台湾民众。 据中央社说,北京今天公布一项惩治“台独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意见,其中规定,透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对外进行官方往来,以及在新闻传媒“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行为,都属分裂国家罪。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午在国台办举行联合记者会,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分裂国家”行为包括: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画、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以及透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为。 此外,“透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作法也触及“分裂国家”。 另外还包括“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行为。 至于“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都触及这项意见的分裂国家罪。 这项意见并称,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画、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这项意见说,有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至于“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宣扬台独分裂主张”以及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依中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定罪为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可并处没收财产。 这项意见还提及,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据中央社说,这项法律文件分为四部分22条,针对“分裂国家”及“煽动分裂国家”的定罪和处罚作出规范,其中“分裂国家”最高可判死刑,相关“犯罪”并可缺席审判。 对于“缺席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表示,依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他说,只要中国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国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则说,“对于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台独顽固分子”,一经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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