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在第三部分「正確適用程序」方面,條文規定可缺席審判,「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昨天下午罕見地臨時通知派駐北京的台灣媒體今天的記者會,並絲毫不透露記者會主題。國台辦新聞局長、發言人陳斌華下午在會中回應媒體說,這項意見只適用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據中央社說,北京今天公布一項懲治「台獨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意見,其中規定,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午在國台辦舉行聯合記者會,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這些「分裂國家」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畫、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以及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為。 此外,「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作法也觸及「分裂國家」。 另外還包括「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行為。 至於「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都觸及這項意見的分裂國家罪。 這項意見並稱,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畫、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這項意見說,有上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至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宣揚台獨分裂主張」以及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依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定罪為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可並處沒收財產。 這項意見還提及,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據中央社說,這項法律文件分為四部分22條,針對「分裂國家」及「煽動分裂國家」的定罪和處罰作出規範,其中「分裂國家」最高可判死刑,相關「犯罪」並可缺席審判。 對於「缺席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依據中國刑法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他說,只要中國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准,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中國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則說,「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台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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