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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Yahoo新闻报道)23 条立法|条例草案刊宪 叛乱、叛国可囚终身 对叛国知情不报囚 14 年 罚则一览|Yahoo
1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2:59
【Yahoo 新闻报道】政府今早(8 日)8 时许,刊宪《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文件总长 212 页。
草案提到,“叛国罪”、“叛乱罪”、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活动罪”,例如损坏基础设施、以及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至于隐匿判国罪,最高可判处 14 年监禁。
与间谍活动相关罪行方面,如果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进入禁地等,可判处 2 年监禁;如果在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间谍活动,包括进入禁地,可判处 20 年监禁。
非法披露国家秘密者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即使只是管有国家秘密者亦可处 3 年监禁,若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囚 5 年。
煽动如涉勾结境外势力 最高 10 年监禁
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最高可判处 7 年监禁;如果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元素的煽动意图相关罪行,最高可判处 10 年监禁。如果管有煽动文件或物品,最高判处 3 年监禁。
对照现时的《刑事罪行条例》,煽动文字首次定罪最高 2 年监禁;煽动刊物首次定罪最高 1 年监禁。


更多详情: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7%AB%8B%E6%B3%95%EF%BD%9C%E6%A2%9D%E4%BE%8B%E8%8D%89%E6%A1%88%E5%88%8A%E6%86%B2-%E5%8F%9B%E4%BA%82%E3%80%81%E5%8F%9B%E5%9C%8B%E5%8F%AF%E5%9B%9A%E7%B5%82%E8%BA%AB-%E5%B0%8D%E5%8F%9B%E5%9C%8B%E7%9F%A5%E6%83%85%E4%B8%8D%E5%A0%B1%E5%9B%9A-14-%E5%B9%B4-%E7%BD%B0%E5%89%87%E4%B8%80%E8%A6%BD%EF%BD%9Cyahoo-002342531.html
2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2:59
48 小时羁留后可再延长 14 日 由裁判官授权
在与维护国安相关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如果裁判官信纳,可以作出授权,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延长羁留,在原有 48 小时羁留期届满后延长 7 日;7 日届满后可再延长多一次。
换言之,相关人士可以长达 16 日(48 小时 + 7 日 + 7 日)才被检控并且被带上法庭。
有权拒绝受查人、被捕人咨询律师
另外,因应情况,总警司或以上级别人员,可以向裁判官提出,让被捕人在羁留期间,不得咨询律师。而相关人士即使未被捕,正处于被执法部门要求接受调查阶段,警方同样可以申请手令,要求受查人士不得咨询律师。
3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3:00
起底国安执法人员资料可判囚 7 年
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士,草案文件亦有条文保护他们。条文指,禁止非法披露有关人士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违者可判囚 7 年。此外,条例草案又建议禁止骚扰处理国安案的人员,如果令对方感到惊恐、困扰或构成心理伤害等,可判监禁 10 年。
4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3:00
衡量“公众利益”责任未厘清
草案在国家秘密相关罪行部份,有提到“公众利益”免责条款。草案指,“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明显重于不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但暂未提及判断“公众利益”权重的责任谁属。
5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3:00
建议修例 除非获信纳否则在囚国安犯不获减刑 条文具追溯力
另外,现时已经因国安罪而正在判囚的人士,亦受今次立法影响。今日的草案文件建议修例,指明违反国安的囚犯,除非惩教署长信纳“该囚犯获得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获得减刑。值得留意的是,修订指明囚犯的刑罚,不论是在该款的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判处的都适用。换言之,现时的国安罪在囚人士有机会不获三份之一的减刑。
6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3:00
国际组织属“境外势力” 境外干预罪可囚 14 年
草案亦为“境外势力”提供定义。草案指,外国政府、境外地区或地方的当局、在境外的政党、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国际组织、任何前述政府、当局、政党或组织的关联实体,以及任何前述政府、当局、政党、组织或实体的关联个人,都是属于“境外势力”。
草案并指,任何人如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以及在如此作出该项作为时,使用不当手段,可判处 14 年监禁。
至于上述的“干预效果”,则包括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任何政策、措施或决定,包括影响官员执行职能;影响立法会执行职能或干预程序;影响法院执行职能或干预特区司法;干预任何选举或相关程序;以及损害中国与任何外国的关系、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中央与中国任何地区关系、特区与中国任何地区关系、以及特区与任何外国关系。
7樓 JosephHeinrich 2024-3-10 23:00
不继续转载了,可点开1楼连结看剩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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