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台灣立法院通過管碧玲委員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台灣將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由此看來,台灣在這方面還真不算先進)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這就是2006年12月27日,台灣總統發佈的《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修正。完成了禁止體罰的法制化。但是學校還是有體罰,媒體上較常報道的是打屁股、踢踹屁股,都是有瘀傷、紅腫才被報道。就在《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修正案取得朝野共識通過當日,台灣花蓮縣中城國民小學教員林玟妝,用73釐米長鋁棒打小學5年級男生的屁股,超過100下。家長提出告訴,經花蓮地方法院在2007年11月29日判刑確定。但2009年1月17日,花蓮縣又發生小學5年級男生被簸箕柄打屁股的事件,引起傳媒大幅報道。台灣立法禁止體罰後,常有學生或學生的家人在體罰現場用手機或數碼相機拍攝實景,向媒體、民意代表、教育主管機關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