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2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管碧玲委员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台湾将禁止学校有任何形式的体罚,成为世界上第109个(由此看来,台湾在这方面还真不算先进)禁止校园体罚的国家。这就是2006年12月27日,台湾总统发布的《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修正。完成了禁止体罚的法制化。但是学校还是有体罚,媒体上较常报道的是打屁股、踢踹屁股,都是有瘀伤、红肿才被报道。就在《教育基本法》禁止体罚修正案取得朝野共识通过当日,台湾花莲县中城国民小学教员林玟妆,用73厘米长铝棒打小学5年级男生的屁股,超过100下。家长提出告诉,经花莲地方法院在2007年11月29日判刑确定。但2009年1月17日,花莲县又发生小学5年级男生被簸箕柄打屁股的事件,引起传媒大幅报道。台湾立法禁止体罚后,常有学生或学生的家人在体罚现场用手机或数码相机拍摄实景,向媒体、民意代表、教育主管机关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