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t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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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有一任總統戴高樂曾表示:「比利時就是英國為了噁心法國而創造出來的國家。」而如今,那些嚴重依賴英語的僱主可能會覺得比利時的法語使用者正在向他們施加「報復」。比利時有三種官方語言:法語、荷蘭語和德語。
自1830年比利時脫離荷蘭以來,語言問題一直在比利時頗受爭議。即使是現在,比利時內部也仍然按照語言進行劃分:

其中,荷蘭語是比利時北部(法蘭德斯地區)的官方語言;法語是比利時南部(瓦隆地區,約佔比利時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二)的官方語言;德語是比利時東部(一個小地區)的官方語言。而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其官方語言是法語和荷蘭語,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

根據比利時法律,所有的「社會性」交流,包括與就業有關的正式交流,都必須使用當地的官方語言。因此,當涉及勞動、就業等問題時,僱主們一定要謹慎遵守比利時的語言規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比利時僱主的語言義務
勞動合同和其他與就業有關的文件必須以當地語言起草:
在瓦隆地區使用法語;
在法蘭德斯地區使用荷蘭語;
在德語地區使用德語。
在首都布魯塞爾,勞動合同則須取決於員工的母語,相應地使用荷蘭語或法語,否則,可能會面臨嚴重的後果。在法蘭德斯和瓦隆地區,使用「錯誤」語言發佈的文件是無效的。在布魯塞爾和德語地區,錯誤版本則必須用「正確」的語言版本來代替。
判斷一份文件是否需要適用比利時語言政策的好方法,就是看該文件中是否包含了僱主可能對員工適用或強制執行的條款,如果沒有,就可以使用其他語言。如果僱主略有存疑,則不應存有僥倖心理,需按規定提供荷蘭語、法語或德語版本的文件。
一份文件也可以提供其他語言版本,但需要明確說明其他語言版本的文件是附加文件,荷蘭語、法語或德語版本的文件是正式文件。
使用錯誤語言的後果
在法蘭德斯和瓦隆地區,情況則更為複雜:如果合同條款無效會使僱員處於不利地位,則合同條款不能無效。
想像一下:在一家位於比利時北部安特衛普市(官方語言為荷蘭語)的澳洲航運公司中,一名比利時員工獲得了職位晉陞的機會。然後,公司在墨爾本總部準備了兩份正式文件:
一份是新職位的員工崗位職責告知書;
一份是員工升職調薪通知。
兩份文件都使用英文撰寫,並作為原件發送至該員工(基於該員工多年來的表現,該員工證明其可以像澳洲本地人一樣使用英語流利地對話、閱讀和寫作),且未提供荷蘭語版本的文件。
在這個案例中,對員工來說,承擔新職責可能就是不利因素,但獲得更高的工資可能就是有利因素。因此,至少根據比利時的法律條文,該員工可能不必履行新職責,但有權獲得更高的薪酬。
製造程序以避免麻煩
與許多其他勞動和就業問題一樣,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制定程序,以確保遵守比利時的法律要求。人力資源部門應該了解比利時的語言政策,並預留充足的時間來用適當的語言編製和分發相關文件。一開始就以適當的語言發佈文件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僱主在為現有員工準備文件時也應該特別注意。與使用適當的官方語言為新員工準備勞動合同相比,為現有員工制定獎金計劃或新政策等文件則更容易出錯,因為隨着時間的推移,僱主容易忘記這些語言規定。
當僱用關係結束時,僱主要確保所有與終止僱用關係有關的文件都以適當的語言進行編製。
除了英語國家的公司外,還有許多其他語言的公司也在比利時擁有員工或子公司。比利時員工可能精通任何語言(經常使用非比利時官方語言在公司內進行交流通信),非常容易使僱主忘記比利時的語言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在比利時不同的語言區經營,以適當語言與員工溝通的程序將更加複雜。因此,如果公司及其人力資源團隊想要確保合規,並與員工保持良好的僱用關係,就應重視建立相關的正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