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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知乎)如何看待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11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8
作者:Freeman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817379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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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三,第一,陈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第二,陈某是否成立自首。第三,八年的刑期,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已经足够。
1、李某存在过错是肯定的,但陈某仍不成立正当防卫
从目前网络对有关事实的报道和裁判文书看,首先,陈李是相互斗殴,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相互斗殴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除非一方逃跑,另一方追赶伤害,被追者反击构成正当防卫;或者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反击的,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李约架,陈完全有自由避开,或者报告老师、报警请求保护,但陈没有这么做,而是准备了刀具,等候表哥到来,并与李某见面。这些情节,足以认定,双方是约架斗殴。这与昆山龙哥案和山东于欢案夺刀自卫,是不同的。其次,具体情节看,事情开始,虽李某先动手,但并未动刀,先动刀的反而是陈某。这与上述相互斗殴但构成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形二正好相反。按理,反而是李某动刀更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虽然有媒体报道,陈某动刀是出于护挡对方的拳头,这一说法比较牵强,且难以查证。
2、陈某不成立自首
根据有关报道,陈某去治安岗亭是为了躲避李某追杀,其本人并不知道当时李某已经不行了(濒死)。陈某自己身受重伤,李某又在追杀自己,且其并不知道李某伤情,按常理推断,无自首的理由。更何况当时的实际情形有岗亭工作人员的证言。因此,认定其只是为了避难,而非自首,是可信、合理的。
3、陈某已经得到了足够的减轻处罚
陈某的从轻减轻处罚事由有两项。第一是其为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此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第二是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另外,其他具体情节也对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再来看法律规定,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本案相互斗殴致人死亡,不考虑被害人特别过错(斗殴本身也是过错),如果是成年人,实际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对于未成年人,有从轻和减轻两种幅度,由法院根据情节自由裁量。如果适用从轻,则可判处10年以上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如果是减轻,则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如不考虑被害人特别过错,实际刑期可能在15年左右。本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实际已考虑了被害人李某事前具有重大过错,从而减轻致害人责任,在法定刑10年以下处罚。
综上,虽然昆山宝马案以后,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明显比以前宽松,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伸张正义。但基于现有报道,本案与昆山案情节明显不同。昆山案嫌疑人是与被杀者素不相识的无辜百姓,无任何预谋,事发突然;而对方则带有黑恶势力性质,自带砍刀,无理挑起事端,并砍人在先。反观本案,发生并非突然,陈某具有足够的自由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但他却选择私力救济,携带刀具相约斗殴,且首先使用凶器,这些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更不能被鼓励,不能算是完全无辜;被害人当然具有重大过错,但他只是未成年人,与昆山被杀的龙哥不可相提并论。其罪不至死,却已用生命抵偿自己的过错。这对双方家庭都是悲剧。因此,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兼顾了双方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明显不当,改判的可能性小。
校园霸凌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解决的办法有待于学校、家庭和社会从加强管理教育上采取有效措施(事实上,涉案学校的管理,可以说是一塌糊涂,校长等相关人员应当被追责),而绝不是鼓励学生采取私力救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作为禁止私力救济的例外,应严格限定在情况紧急,公力救济无法企及的特情之下,而不能滥用。这是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所在。

12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8
作者:风骚小韩信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63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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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校园霸凌的治本之策。


校园霸凌在我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虽然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校园霸凌却从未真正收敛过其嚣张气焰。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校园霸凌的成本太低。霸凌者往往拉帮结派,以强凌弱,而公检法暨政府教育各级机关却普遍认为校园霸凌就是学生之间调皮捣蛋,并未严格区分同学矛盾和校园霸凌的区别。以至于霸凌者可以肆无忌惮的行凶,受害者欲反抗而力不逮,霸凌几乎0成本,所以屡禁不止。
2.各类学校、某些老师严重失职,对弱势学生不予以保护,对霸凌者不予以惩处,使得学校成为霸凌者的温床。
3.反抗霸凌成本太高。对于受霸凌的人来说,简单的打回去只会让霸凌者变本加厉,想彻底不受欺负,必须杀死或者打残废对方。而这样做会导致把自己搭进去,毁掉自己原本光明的前途。所以绝大多数受霸凌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霸凌者更加肆无忌惮。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校园霸凌和同学矛盾的区别。首先,在起因上,校园霸凌可以没有任何原因,而同学矛盾往往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上,校园霸凌不仅具有暴力或软暴力性,还具有对人格和尊严的贬损,而同学矛盾则往往不涉及人格尊严;在方式上,校园霸凌往往表现出以多欺少,以强欺弱,以大欺小等特点,而同学矛盾则不会突出这些特点;在外因上,霸凌者往往家里有钱有势,关系复杂,受霸凌者则通常家境平平,老实巴交,而同学矛盾往往没有这些外部条件的不对等性;从时间上看,校园霸凌往往具有多次性,长期性,而同学矛盾打完就好,时间短暂,次数不多;从对象来看,校园霸凌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可能单纯看你不顺眼就欺负你,而同学矛盾则有明确的指向性。因此,以上几点是为区分霸凌和普通矛盾的区别。


那么,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霸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绝对排除“他还是个孩子,他就是淘气不懂事,没必要上纲上线”这种错误思想。校园霸凌和调皮捣蛋有着非常明确的界限,对于真正属于校园霸凌的,要绝不姑息,该立案的立案,该审判的审判。孩子从小就该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从它走上霸凌同学的道路那一刻起,法律就不该再把它看成孩子了。
2,将校园霸凌单独成罪,且本罪不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就是,即便校园霸凌成立,可那些霸凌者才十四五岁,只对八种犯罪负责,刑罚并不能威慑他们。因此,单独成罪且不受年龄限制,才能真正有效的捕一批,判一批,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有人可能觉得我这种观点会毁了霸凌者的一生,请继续往下看。
3,要放宽对于受霸凌者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对于多次霸凌、长期霸凌的,被霸凌者实行反杀或者打残,除挑唆防卫以外,全部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是:霸凌者都是以多欺少以强欺弱的,弱者往往不敢反抗,好不容易反抗了却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岂不是鼓励施暴者吗?


可能有人觉得,我这是极端的重刑主义的表现。可法律从来就不该是书斋里的学问,罪刑相适应里面的学问也不是一句人权,一句对等原则就说得清的。请你们走进校园看一看,有多少人饱受欺凌而不敢反抗。而不会反抗的人,和奴隶又有什么区别?


有人会说,抓了霸凌者会毁了他们的一生。可你要知道,把自己快乐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这样的人早死早好,虽死而不足惜。有人会说,不分青红皂白认定正当防卫是纵容犯罪,可你想想被欺负的都是什么人?没权没势的普通人。他们有几个敢于反抗?就像王思聪骂你,有几个人又敢骂回去?反抗了却要担责,法律对施暴者何其宽宥,对于反抗者又何其严苛。而我们设立刑法的目的,难道不是惩治犯罪,保护良善,保障人权吗?


这篇文,法学功底越深厚的人看了,越会想怼我。但我只想说一句,在中国,学校是法律鞭长莫及的地方,忍无可忍的反抗理应受到宽容。法律不是书斋里的学问,如果一切都能按纸上的法条去走,那天下早就无比公正了,谁还愿意以暴制暴呢?归根到底,法律解决不了的地方,那些受害者只能自力救济,我们不该把他们唯一的一条路也堵死。


真的,我超级希望通过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是这种话题在中国就是一纸空文,应试教育体制下根本没有学校会去执行的。所以,严刑峻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主张通过教育预防犯罪的大佬们勿喷,我们国家在一百年之内都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如果能做到,我直播吃奥利给。

13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9
作者:我只看看不说话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26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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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最根本的问题,校园霸凌。作为被霸凌者,在被霸凌的过程中,我要如何保护我自己?如何在我做出反抗的选择下不触犯法律。艺术源于生活,那么多校园霸凌的电影,真就白拍了?(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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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澎湃新闻
的那个稿子后,除了生气就是心疼,他才15岁,就因为被霸凌采取的正当防护过失杀人而被判刑八年。一个同学们嘴中的“校霸”李小东为什么会变为老师们嘴里的“良好学生”?为什么成绩优异的男孩儿出了这种事,当家长寻找校方时校方避而不见?
文章描述到陈泗翰
被霸凌的过程,被李小东们强拉出去时,看的我真的揪心,那孩子该多无助!为什么花一样的年纪,却不美好纯真...
这个判决看的我很纳闷,我作为被霸凌者,我在知道我有危险的情况下,我只能接受霸凌,不做出防卫和反抗,用爱感化对方?其次,李小东也有刀,如果是我,当李小东们说出“单杀”,“不是你死就是他死”这句话时并强拉着我去“赴约”!我在能自我保护的情况下,我也会利用我手上的东西保护我。这是自我保护意识,我刺向李小东时,我的想法绝对是我要保护我自己,而不是你今天必须死在我手里。






这里看的我好无奈好无奈,陈泗瀚
也差点死掉啊!为什么努力活下来还有这么大的错。看完文章后我真的气到哭出来,幸好,陈泗瀚还活着。

14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9
作者:将梦想进行到底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352368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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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本质上是武装抵抗的权利,正当防卫,同时又是武装斗争的战术。
中共的司法机构,肩负着社会正义的政治责任,那么,正视学校内存在的正当防卫,自然是正视学校内存在的暴力和仇恨的问题。正视学生使用正当防卫,也就等于支持学生在面对暴力和仇恨的侵害时,可以进行武装抵抗。
中国学校内存在的暴力和仇恨,是教育部门不愿意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共的司法机构处理也非常谨慎的问题。在学校内发生的暴力事件,要判定正当防卫,司法机构处理的就要慎重,因为司法机构肩负着对未成年人进行宽宥的政治责任。因此,在学校发生严重的暴力时,是不是正当防卫?司法机构的判断标准就非常的严格和审慎。
司法机构之所以要严格和审慎,也是害怕某些未成年人进行效仿。因为我开头就说了,正当防卫是一种武装斗争的战术,那如果某些未成年人运用正当防卫的手段进行杀人,而司法机构判断错误,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政治影响,这也是司法机构要严格和审慎的原因之一。
正确的正当防卫,又是校园霸凌案件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公民权力。不能让被霸凌的人总是“羔羊”,要给“羔羊”以有效的武器,要支持被霸凌的人们有效的武装抵抗,这也是司法机构要给被霸凌的人们一个必须传达的信号。
我想,这就是中共的司法机构,要把某些校园内发生的正当防卫案件拿出来说的原因。支持正当的武装抵抗,就是与校园霸凌进行武装斗争的一个信号。
15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9
牙白:


法官还是没有大局观。这孩子进了监,狱友问他你这么年轻怎么进来的,他说他把霸凌他的人刺死了,但是法院不承认这是正当防卫,你是狱友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看待自己坐的这些牢?

16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9
根据驳回申诉通知书可以看出,法院将二人的行为认定为“纠纷”,也即互殴。
根据判决结果看,最终认定故意伤害罪,而非防卫过当。
这种认定明显是不妥的,没有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这里需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从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行为表述为“强拉”等情况来看,显然是被迫行为,而并非“携刀赴会”;且在此种情境下,携刀行为并不必然能推导出其主观之伤害故意。
今年8月,涉案陈某翰已出狱。
今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至于申诉最终结果,不好说。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里不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而是本质上的不公正判决,但是涉及面很广,牵一发而动全身,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吧。


作者:愚山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5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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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29
我感觉现在大多数人对这个案件的了解仅仅只达到“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的程度上,对里面的细节多数人并不清楚,我也不清楚但因为我是学法学的所以我打算从理性方面去分析:比如凶器是提前准备好的还是混乱中从地上捡的?他提前备好武器是心意已决怀恨在心去杀人,还是只是打算用武器威吓对方以使其不对自己继续霸凌,还是说他打算在被侵害时进行反击?包括法医尸检的结果表明他就是冲着致命部位刺杀的还是对非致命部位刺杀的?光这些就涉及: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相信公安,检察在收集证据时,法医再尸检都是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到的,包括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案件时也是小心谨慎,法律不能被舆论所裹挟,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作者:知乎用户e7ic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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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30
姑妈说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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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30
作者:实诚负责的吴律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7226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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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泗翰与李小东一案中如何看待反抗霸凌者行为中的正当防卫
霸凌现象一直是被关注的问题,大部分人在读书都可能经历过霸凌,或者亲眼见过霸凌现象。被欺凌者和霸凌者之间存在妥协、冲突暴力等等,而且冲突进一步升级极易酿成悲剧。
陈泗翰与李小东一案,2014年4月30日,李小东等人在校殴打陈泗翰两次,放学后又将其强行拉到校外“单杀”。在李小东等人放学后将陈泗翰强行拉到校外“单杀”前,陈泗翰接过同学的一把小刀作为防卫,就在李小东冲上来,挥着右拳跳起来打他的头,陈泗翰下意识用手去挡,李小东右侧锁骨下方被陈泗翰左手上的刀戳到了。尸检报告显示,此创口未伤及胸腔脏器。两人各退一步,李小东之后从口袋里摸出一把卡子刀,冲陈泗翰杀来。陈泗翰用拿刀的左手压制对方的右手,拿手机的右手则压制对方的左手,近身搏斗间,忽然感觉左后背一凉,情急之下他用力甩开对方,并刺到了对方的胸口,然后转身逃跑。他不知道,身后的李小东持刀追出几十米后,倒在了地上。之后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幸存下来的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
这是一场悲剧,让人唏嘘不已,被欺凌者遭到霸凌者的暴力对待,在反抗之中,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对于被欺凌者陈泗翰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对于法院判刑是否合理,陈泗翰的反抗行为能否视为正当防卫呢?如果预防以后这样的悲剧发生呢?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特别提到:“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还有提到“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简单来说在案件发生前,行为人可以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即是准备一些防卫武器,该准备并不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在对方开始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之后,行为人可以使用携带防卫武器进行防卫,在防卫过程中失手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结果时,只要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在陈泗翰与李小东一案这个案件中,李小东等人在案发前已经殴打陈泗翰
两次,并扬言放学后要“单杀”陈泗翰,因此陈泗翰在放学前接过同学递过来的小刀用以防卫,其防卫意图可以成立。之后在李小东冲过来殴打陈泗翰时,陈泗翰下意识地举起小刀防御,但并未伤及要处,而后李小东也拿出刀继续对陈泗翰进行伤害时,陈泗翰在反抗和挣脱中导致李小东死亡。在这过程中李小东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并且武器由拳头升级到小刀,侵害进一步升级。虽然是陈泗翰一开始用小刀防卫,但其没有主动去反击,结合当时陈泗翰处于弱势一方,李小东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而且在如此紧迫的情况下,陈泗翰只能采取该防卫手段避免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并不大,不存在过激的现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我认为陈泗翰的防卫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由于当年并没有该指导意见的指引,法院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将陈泗翰判刑8年,一个花季少年和其家庭从此走向衰落。但是随着法治不断进步,相信以后相类似的案件都能有一个好结果,同时也是警醒,如何防范此类悲剧的发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法律疑问,可点开我的主页加微信咨询。
20樓 JosephHeinrich 2024-7-3 23:30
如果说现实是没办法逆转的苦旅
那么我宁愿8年后才能在太阳下自由的奔跑
也不愿意8年前躺在某一个冰柜里


同样,如果有人依旧被迫让我在8年后再次做出选择,我也还是会选择走过的路


用懂王的话说,这就是生活吧
法律偶尔会带给我们正义。但是法律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所谓的正义
有时候,社会需要我们让渡一部分权利
有时候,我们需要从社会,取回我们让渡出的权利,就是这样
没什么不能理解,也没什么可抱怨的。当我们摔倒在土坑前面,或许我们应该填满它,以防止其他人再摔倒,但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填满的,那么就只能得等到有足够的人摔倒,有足够的人填满它
社会不是完美的,法律也不是完美的,法律从业者不是神
有时候,我们需要自己保护自己,不论是生命,还是灵魂


作者:回首望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614323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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