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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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三,第一,陈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第二,陈某是否成立自首。第三,八年的刑期,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已经足够。
1、李某存在过错是肯定的,但陈某仍不成立正当防卫
从目前网络对有关事实的报道和裁判文书看,首先,陈李是相互斗殴,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相互斗殴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除非一方逃跑,另一方追赶伤害,被追者反击构成正当防卫;或者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反击的,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李约架,陈完全有自由避开,或者报告老师、报警请求保护,但陈没有这么做,而是准备了刀具,等候表哥到来,并与李某见面。这些情节,足以认定,双方是约架斗殴。这与昆山龙哥案和山东于欢案夺刀自卫,是不同的。其次,具体情节看,事情开始,虽李某先动手,但并未动刀,先动刀的反而是陈某。这与上述相互斗殴但构成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形二正好相反。按理,反而是李某动刀更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虽然有媒体报道,陈某动刀是出于护挡对方的拳头,这一说法比较牵强,且难以查证。
2、陈某不成立自首
根据有关报道,陈某去治安岗亭是为了躲避李某追杀,其本人并不知道当时李某已经不行了(濒死)。陈某自己身受重伤,李某又在追杀自己,且其并不知道李某伤情,按常理推断,无自首的理由。更何况当时的实际情形有岗亭工作人员的证言。因此,认定其只是为了避难,而非自首,是可信、合理的。
3、陈某已经得到了足够的减轻处罚
陈某的从轻减轻处罚事由有两项。第一是其为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此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第二是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另外,其他具体情节也对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再来看法律规定,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本案相互斗殴致人死亡,不考虑被害人特别过错(斗殴本身也是过错),如果是成年人,实际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对于未成年人,有从轻和减轻两种幅度,由法院根据情节自由裁量。如果适用从轻,则可判处10年以上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如果是减轻,则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如不考虑被害人特别过错,实际刑期可能在15年左右。本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实际已考虑了被害人李某事前具有重大过错,从而减轻致害人责任,在法定刑10年以下处罚。
综上,虽然昆山宝马案以后,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明显比以前宽松,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伸张正义。但基于现有报道,本案与昆山案情节明显不同。昆山案嫌疑人是与被杀者素不相识的无辜百姓,无任何预谋,事发突然;而对方则带有黑恶势力性质,自带砍刀,无理挑起事端,并砍人在先。反观本案,发生并非突然,陈某具有足够的自由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但他却选择私力救济,携带刀具相约斗殴,且首先使用凶器,这些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更不能被鼓励,不能算是完全无辜;被害人当然具有重大过错,但他只是未成年人,与昆山被杀的龙哥不可相提并论。其罪不至死,却已用生命抵偿自己的过错。这对双方家庭都是悲剧。因此,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兼顾了双方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明显不当,改判的可能性小。
校园霸凌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解决的办法有待于学校、家庭和社会从加强管理教育上采取有效措施(事实上,涉案学校的管理,可以说是一塌糊涂,校长等相关人员应当被追责),而绝不是鼓励学生采取私力救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作为禁止私力救济的例外,应严格限定在情况紧急,公力救济无法企及的特情之下,而不能滥用。这是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