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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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的焦點有三,第一,陳某是否成立正當防衛,如果成立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第二,陳某是否成立自首。第三,八年的刑期,輕減輕處罰的幅度是否已經足夠。
1、李某存在過錯是肯定的,但陳某仍不成立正當防衛
從目前網路對有關事實的報導和裁判文書看,首先,陳李是相互鬥毆,根據刑法理論和實踐,相互鬥毆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除非一方逃跑,另一方追趕傷害,被追者反擊構成正當防衛;或者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反擊的,構成正當防衛。本案中,陳李約架,陳完全有自由避開,或者報告老師、報警請求保護,但陳沒有這麼做,而是準備了刀具,等候表哥到來,並與李某見面。這些情節,足以認定,雙方是約架鬥毆。這與崑山龍哥案和山東於歡案奪刀自衛,是不同的。其次,具體情節看,事情開始,雖李某先動手,但並未動刀,先動刀的反而是陳某。這與上述相互鬥毆但構成正當防衛的例外情形二正好相反。按理,反而是李某動刀更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雖然有媒體報導,陳某動刀是出於護擋對方的拳頭,這一說法比較牽強,且難以查證。
2、陳某不成立自首
根據有關報導,陳某去治安崗亭是為了躲避李某追殺,其本人並不知道當時李某已經不行了(瀕死)。陳某自己身受重傷,李某又在追殺自己,且其並不知道李某傷情,按常理推斷,無自首的理由。更何況當時的實際情形有崗亭工作人員的證言。因此,認定其只是為了避難,而非自首,是可信、合理的。
3、陳某已經得到了足夠的減輕處罰
陳某的從輕減輕處罰事由有兩項。第一是其為未成年人,按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不適用死刑,此為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第二是被害人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從輕。另外,其他具體情節也對法定量刑幅度內的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再來看法律規定,根據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結合本案相互鬥毆致人死亡,不考慮被害人特別過錯(鬥毆本身也是過錯),如果是成年人,實際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對於未成年人,有從輕和減輕兩種幅度,由法院根據情節自由裁量。如果適用從輕,則可判處10年以上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如果是減輕,則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本案,如不考慮被害人特別過錯,實際刑期可能在15年左右。本案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8年,實際已考慮了被害人李某事前具有重大過錯,從而減輕致害人責任,在法定刑10年以下處罰。
綜上,雖然崑山寶馬案以後,國家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明顯比以前寬鬆,鼓勵公民同犯罪作鬥爭,伸張正義。但基於現有報導,本案與崑山案情節明顯不同。崑山案嫌疑人是與被殺者素不相識的無辜百姓,無任何預謀,事發突然;而對方則帶有黑惡勢力性質,自帶砍刀,無理挑起事端,並砍人在先。反觀本案,發生並非突然,陳某具有足夠的自由選擇其他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但他卻選擇私力救濟,攜帶刀具相約鬥毆,且首先使用兇器,這些都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更不能被鼓勵,不能算是完全無辜;被害人當然具有重大過錯,但他只是未成年人,與崑山被殺的龍哥不可相提並論。其罪不至死,卻已用生命抵償自己的過錯。這對雙方家庭都是悲劇。因此,本人認為,法院的判決兼顧了雙方和社會公共利益,並無明顯不當,改判的可能性小。
校園霸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解決的辦法有待於學校、家庭和社會從加強管理教育上採取有效措施(事實上,涉案學校的管理,可以說是一塌糊塗,校長等相關人員應當被追責),而絕不是鼓勵學生採取私力救濟,相互鬥毆。正當防衛作為禁止私力救濟的例外,應嚴格限定在情況緊急,公力救濟無法企及的特情之下,而不能濫用。這是本案判決的核心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