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琉星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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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保障具有中国国籍儿童受教育的权力,不保障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国籍儿童受教育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在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国,任何国籍的父母在当地工作交税,孩子可以凭居住地址免费就读地址对应的当地的公立学校,如果你没有让孩子去上学还是一件违法的事情,甚至据我所知就连多伦多大学,对外国学生收取高达美国大学水平的学费都可以给父母在加拿大工作的人的孩子本国人的学费优惠。但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他们的孩子是不能入读居住地当地的公立学校的,法律不保护他们受教育的权力
再加上中国不是移民国家,来中国的的外籍临时居民大多都是受到外企派遣至中国工作几年,最终将要回到他们的母国而不是留在中国,所以即便孩子入读了中国的公立学校也没用意义,因为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到他们祖国与他们本地人竞争,所以为了外籍雇员的方便只能允许他们建设自己的学校,对接他们的教育系统,典型例子就是韩国人学校,日本人学校。
我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下面有一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但这个第131条又和第2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相抵触,那么有没有法律学者能够解释一下在中国境内居住的非中国国籍未成年人究竟受不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