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長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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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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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平等'是一種群體訴求的終極表達手段,在現代分為兩種:直接暴力、恐怖襲擊。其中恐怖襲擊是因為社會治理'主體有效且部分無效'而產生的新型群體訴求表達方式。有效是因為GV在乎GS,無效是因為GS中的A群體缺乏群體訴求的非暴力解決方式。
相關方分析:A是襲擊源(犯罪者),B是受警告者群體(根本原因群體),GS是社會大眾,GP是負責治安的群體,GV是社會管理者。代碼來自英語GS政府-社會;GP政府-警察;GV政府。此處不分群體或其代表人物!
1、直接暴力:例如最近熱火的路易吉案:A刺殺B(其中的代表人物)。B(公司)受到震懾於是立馬響應了民眾理賠訴求。GS皆大歡喜,GP、GS串通一氣,於是被GS要挾。
問題在於,B有可能會在以後躲藏得更隱蔽,例如在GS身後,例如貴族-平民直接搭一道柏林圍牆,致使直接暴力這一原始的解決問題的手段無效或不可能,增大恐怖襲擊的必要性(即無奈性,例如哈馬斯對以色列的反抗,本身就沒有高精度武器)。美國顧問笑了:小澤,你把武器藏到平民中間不就讓俄羅斯難堪了嘛 。
2、恐怖襲擊的根本原理:
恐怖分子所想:A要警告B,攻擊GS,GS恐慌於是向GV施壓,GV負責警告B。例如A本拉登警告B美國政府,於是攻擊雙子塔GS美國民眾,GS民眾受到驚嚇呼籲GV接受A的條件(此例中B和GV是一面兩角)。
事件通常的發展:GS受到驚嚇呼籲GV加大GP治安力度,撲滅A。同時查看B的問題。
這一反饋鏈導致很可能達不到恐怖襲擊的原有效果。從根本原理上看,有哪些局限性?
A的自身訴求不明確。無錫和珠海兩案,我們看不出來A有什麼訴求,為了報復而濫殺。B,GV,GS也不清楚該怎麼響應A的真實訴求,對於未來恐怖襲擊的預防發生而言,只能猜測訴求。私心嚴重。
B沒有直接受到警告,甚至無法清楚定義B包含哪些人。也是由於A的訴求不明確導致的。B只會隱藏地越來越深,以社會其它利益為代價,即負外部性。
GS無辜卻受到最致命的牽連。GS可能同情AB其中一方,造成GV決策壓力。
GP不一定在乎GS的安全,甚至存在B→GV→GP利益共輸送(路易吉案)。
GV首先得在乎自己的形象,'我作為GV是可以提供良好GP的!'。B、GV有可能會躲到GP、GS後面擋刀,因為畢竟不是同一個角色。如果GV響應A的訴求,則開惡性的先例,會有模仿犯(這是蘇聯從來不答應恐怖分子的原因)。
忽略眾多其它要素,上層治理未覆蓋面=基層終極衝突頻數,本分析中具象化為'GV的治理公平無效度+GP的治安管理無效度'正比於'見義勇為路人率+恐怖襲擊率'。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暴力率不在上述公式中。直接暴力(包括類似於美國工人對資本的訴求有公會這一直接反饋渠道)反而抑制了矛盾向終極形態激化。
最近的案子在後果上客觀上的確部分滿足了A群體的基本需求(畢業證按時發,離婚分配公平),但本事倍功半,GV本來可以預先把公平這件事兒做好,減少A的不滿,卻最終以GP治安能力失信為代價。
我們國情的一個局限性是,A的群體訴求太無力甚至沒有清晰的群體訴求,而且即使有訴求,通常以A的妥協、B的膨脹為結果,最終導致群體訴求的猛烈爆發。這些問題本應該以一種溫和而有效的手段消滅在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