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长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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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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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平等'是一种群体诉求的终极表达手段,在现代分为两种:直接暴力、恐怖袭击。其中恐怖袭击是因为社会治理'主体有效且部分无效'而产生的新型群体诉求表达方式。有效是因为GV在乎GS,无效是因为GS中的A群体缺乏群体诉求的非暴力解决方式。
相关方分析:A是袭击源(犯罪者),B是受警告者群体(根本原因群体),GS是社会大众,GP是负责治安的群体,GV是社会管理者。代码来自英语GS政府-社会;GP政府-警察;GV政府。此处不分群体或其代表人物!
1、直接暴力:例如最近热火的路易吉案:A刺杀B(其中的代表人物)。B(公司)受到震慑于是立马响应了民众理赔诉求。GS皆大欢喜,GP、GS串通一气,于是被GS要挟。
问题在于,B有可能会在以后躲藏得更隐蔽,例如在GS身后,例如贵族-平民直接搭一道柏林墙,致使直接暴力这一原始的解决问题的手段无效或不可能,增大恐怖袭击的必要性(即无奈性,例如哈马斯对以色列的反抗,本身就没有高精度武器)。美国顾问笑了:小泽,你把武器藏到平民中间不就让俄罗斯难堪了嘛 。
2、恐怖袭击的根本原理:
恐怖分子所想:A要警告B,攻击GS,GS恐慌于是向GV施压,GV负责警告B。例如A本拉登警告B美国政府,于是攻击双子塔GS美国民众,GS民众受到惊吓呼吁GV接受A的条件(此例中B和GV是一面两角)。
事件通常的发展:GS受到惊吓呼吁GV加大GP治安力度,扑灭A。同时查看B的问题。
这一反馈链导致很可能达不到恐怖袭击的原有效果。从根本原理上看,有哪些局限性?
A的自身诉求不明确。无锡和珠海两案,我们看不出来A有什么诉求,为了报复而滥杀。B,GV,GS也不清楚该怎么响应A的真实诉求,对于未来恐怖袭击的预防发生而言,只能猜测诉求。私心严重。
B没有直接受到警告,甚至无法清楚定义B包含哪些人。也是由于A的诉求不明确导致的。B只会隐藏地越来越深,以社会其它利益为代价,即负外部性。
GS无辜却受到最致命的牵连。GS可能同情AB其中一方,造成GV决策压力。
GP不一定在乎GS的安全,甚至存在B→GV→GP利益共输送(路易吉案)。
GV首先得在乎自己的形象,'我作为GV是可以提供良好GP的!'。B、GV有可能会躲到GP、GS后面挡刀,因为毕竟不是同一个角色。如果GV响应A的诉求,则开恶性的先例,会有模仿犯(这是苏联从来不答应恐怖分子的原因)。
忽略众多其它要素,上层治理未覆盖面=基层终极冲突频数,本分析中具象化为'GV的治理公平无效度+GP的治安管理无效度'正比于'见义勇为路人率+恐怖袭击率'。值得注意的是,直接暴力率不在上述公式中。直接暴力(包括类似于美国工人对资本的诉求有公会这一直接反馈渠道)反而抑制了矛盾向终极形态激化。
最近的案子在后果上客观上的确部分满足了A群体的基本需求(毕业证按时发,离婚分配公平),但本事倍功半,GV本来可以预先把公平这件事儿做好,减少A的不满,却最终以GP治安能力失信为代价。
我们国情的一个局限性是,A的群体诉求太无力甚至没有清晰的群体诉求,而且即使有诉求,通常以A的妥协、B的膨胀为结果,最终导致群体诉求的猛烈爆发。这些问题本应该以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手段消灭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