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田在日本最高法院7月3日作出裁決後首次直接向受害者道歉,他說:“執法的政府負有極其重大的責任。我深表歉意,並代表政府致歉”。舊《優生保護法》允許在未經智障、精神疾病或遺傳性疾病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絕育手術,以防止其生育“劣等”後代,這通常被稱為日本二戰後歷史上最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 在130多名原告、律師和支持者面前,岸田說:“根據1948年至1996年期間實施的《優生保護法》,至少有25000人遭受了絕育的嚴重傷害,我們對此深表遺憾”。日本最高法院在對五起訴訟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中表示,20年的非法行為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涉及《優生保護法》的案件。岸田表示,政府在目前的法律訴訟中將不再提及訴訟時效。 日本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通過適用訴訟時效免除政府責任“是極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並稱國家適用訴訟時效是“不可容忍的”,因為“違背了誠信義務”,是“濫用權力”。原告分別在札幌、仙台、東京、大阪和神戶的五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他們是自2018年以來在11個地方法院和一個分支法院提起類似訴訟要求賠償的共39人中的一員。 在五起案件中的四起中,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命令日本政府向每位受害者支付1100萬日元至1650萬日元,並向已故受害者的配偶支付220萬日元。這些賠償金額遠遠高於根據2019年4月頒布的一項法律向每位接受強制絕育手術者一次性支付的320萬日元國家賠償金。約有1100人獲得了領取賠償金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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