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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共同社)日本修改法律引入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共同親權
UTC+01:00
JosephHein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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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于:2024-5-17 18:29
【共同社5月17日電】引入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享有“共同親權”(共同監護權)的《民法》修正案17日在參院全體會議上獲得通過,正式成為法律。在離婚增加等因素導致家庭關係多樣化的情況下,修法旨在確保子女的利益。自1947年以來一直持續的離婚後單獨親權首次得到修改,養育子女的環境或將發生重大變化。父母意見對立時負責協調的家庭法院體制完善等成為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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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Hein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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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于:2024-5-17 18:29
現行制度規定離婚後親權歸父母中某一方。修改後的法律允許選擇共同親權。由父母協商決定,而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就由家庭法院判斷。若存在家庭暴力(DV)及虐待隱患,則採取單獨親權。已經離婚的父母也可以申請變更為共同親權,在公佈後兩年內施行。
  法律規定在共同親權下,屬於“緊急情況”、“日常行為”的可由父母中一方作出決策。有意見指出相關術語的定義模糊,政府將推進內容的具體落實。
  國會審議中,有人擔憂家暴受害者等人可能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迫同意。通過修改附則寫入“考慮確認父母真意的措施”,還追加了施行5年後修改規定。
  此外作為應對持續發生不支付撫養費的措施,創設即使在離婚時沒有協議也有義務支付最低限額的“法定養育費”。此外還設定家庭法院在調停程序等早期階段促進嘗試與分居的父母進行“親子交流(會面交流)”的新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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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Hein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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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于:2024-5-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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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phHeinrich
最後回復:JosephHeinrich
最後回復時間:2024-5-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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