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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開源協議的比較(BSD,Apache,GPL,LGPL,MIT)
1樓 張樹人 2011-1-19 19:27
當Adobe、Microsoft、Sun等一系列巨頭開始表現出對」開源」的青睞時,」開源」的時代即將到來!現今存在的開源協議很多,而經過Open Source Initiative組織通過批准的開源協議目前有58
種(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 /alphabetical)。我們在常見的開源協議如BSD,
GPL,LGPL,MIT等都是OSI批准的協議。如果要開源自己的代碼,最好也是選擇這些被批准的開
源協議。這裡我們來看四種最常用的開源協議及它們的適用範圍,供那些準備開源或者使用開源產品的
開發人員/廠家參考。

BSD開源協議(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
的使用,修改原始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
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原始碼,則在原始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如果再發布
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原始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
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
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
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
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
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原始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
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
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
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
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
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
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
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
碼)GPL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
」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
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
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
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採用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
並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
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
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原始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MIT(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范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
須在你的發行版里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制發布的還是以原始碼發布的。

來源:《開源時代》2010.02 第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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