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有網友發視頻稱,廣東梅州五華縣水寨中學要求所有學生簽署承諾書,承諾出現自殺、自殘行為均與學校無關,不會以任何理由向學校主張賠償。當日,五華縣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已在調查處理。
網友在12月25日發佈的視頻中稱,水寨中學要求所有學生必須簽署一份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為:「我將永遠珍愛生命,尊重生命,熱愛生活,珍惜生活。無論什麼原因,無論什麼理由,我都不會放棄生命!在人生道路上,保持樂觀的態度,去奮鬥!去拼搏!如果我出現自殘、自殺的行為,均與學校無關,我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不會以任何理由向學校及學校工作人員主張任何損失和賠償,也不會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網絡視頻截圖
據五華縣政府官網介紹,水寨中學創辦於1914年,是五華縣唯一一所國家級示範性普通高中,實行全封閉管理。
12月25日,極目新聞記者私信諮詢視頻發佈者,暫未獲回復。水寨中學電話始終無人接聽。五華縣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接到很多關於此事的諮詢電話,已經在調查處理中。
如果此事屬實,這樣的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引發不少網友熱議。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如果網傳情況屬實,該承諾書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林小明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按照現行學生入學年齡推算,大多數中學在校學生仍屬於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承諾書的行為並非純獲利益,也難以證明與學生的年齡、智力相適應,因此,沒有經過學生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認的行為無效。
林小明表示,更為重要的是,《民法典》還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讓學生簽訂上述承諾書,顯然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時也有違公序良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在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應該做好的是教育、管理職責,避免產生諸如校園霸凌或者變相體罰等情形出現,關注關心學生的身心健康,而不應當是簽訂承諾書這類材料來掩耳盜鈴。
25日晚,五華縣教育局發佈通報:
12月25日,網絡平台反映水寨中學要求學生簽訂《承諾書》的情況,引起廣大網友關注。該局獲悉情況後,第一時間開展核查。
經查,12月23日下午,該校組織開展「珍惜生命」主題班會,並現場簽訂含有不當內容的《承諾書》。對此,五華縣教育局責令該校立即收回已簽訂的《承諾書》予以作廢處理,對學校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全縣通報批評,要求學校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解釋說明。
下來,五華縣教育局將舉一反三、加強管理,督促各學校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切實關愛學生身心健康。

極目新聞記者 楊錦英
(來源:極目新聞)
內容來源
中學要求全體學生簽署含有不當內容的「承諾書」?當地教育局通報_五華縣_管理_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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