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误判可能性,执行是酷刑
詹森林指出,死刑是一种极端处罚,剥夺生命的过程,无论执行方式多么“人道”,本质上仍是终结受刑人生命,已有许多实例证明,无论枪决、斩首、绞刑、电椅、毒气、药物注射,都不能确保受刑人不受痛苦而死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会让受刑人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相当残酷。
也有研究指出,执行过程也有不少案例出现操作失误,导致受刑人承受预料之外的巨大痛苦才缓慢死去,而且在等待执行期间也持续承受巨大的心理恐惧和压力。
此外,现代刑事司法审判,相当重视被告程序权利的保障,误判疑虑大幅降低,但鉴于死刑有不可回复性,如果错误执行,将是不可容忍的过失,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即使向本判决要求的,只能对“情节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科处死刑,但基于法官认事用法的局限,实在无从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性。
他举出法国拉法叶侯爵(Marquis de Lafayette)名言:“在向我证明人类判断无误之前,我要求废除死刑。”
他也认为,死刑固然曾经是台湾社会传统的一部分,但用传统文化不能改变来当作死刑合宪的辩护理由,实在非常不妥。
詹森林引用美国最高法院鲍威尔大法官(Justice Powell)、 布莱克门大法官(Justice Blackmun)及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的亲身说法:“无论如何缝补判处死刑的程序,使死刑合乎 宪法所要求的公正性的努力,终将徒劳”。他认为,与其继续修补死亡机器让其继续蹒跚前行,不如直接宣告死刑违宪,让宝贵的司法资源投入真正有效遏止犯罪的措施,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