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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Yahoo新闻)【死刑存废】坚持废死!大法官詹森林:死刑是威力强大的魔鬼,应永远封印
1樓 JosephHeinrich 2024-9-24 20:06

宪法法庭今天判决死刑部分合宪,大法官詹森林则坚决废死立场。他撰写高达17000字的意见书,认为《宪法》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死刑应被当成威力强大的魔鬼永远封印,他也提醒各级法院及法务部,不要把判决当成国家对人民科处及执行死刑的“尚方宝剑”,因为本判决要旨是要求“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持续降低死刑在台湾的存在与执行。

詹森林认为,死刑制度违反《宪法》保障生命权的意旨,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形。他认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原则上只能用法律限制,不能剥夺,对自由和生命来说,尤其如此。

2樓 JosephHeinrich 2024-9-24 20:06

“以死偿命”不是实现正义的核心要素

他指出,死刑根本无助于实现“应报正义”,现代文明社会法律,不允许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以死偿命”,显然不是实现正义的核心要素,“公正 应报”不能作为支持死刑的理由;“罪责原则”也不能推导出“什么行为该死”的结论,用死刑当作刑罚,仅仅是恐惧、复仇与泄愤,有什么必要选择死刑才足以实现正义?

法国文豪雨果(Victor-Marie Hugo)曾说: “死刑是野蛮及特有永恒的标志”,南非图图大主教(Desmond Tutu) 则说过:“报复、怨恨和复仇使我们的世界浸透太多兄弟姐妹的鲜血。 死刑是这一过程的一部分。它传达一个讯息,即在某些情况下杀戮是可以接受的,并鼓励复仇的理念”,法国巴丹岱尔(Robert Badinter) 指出:“死刑是人类情绪反应与冲动的形式化表现。”。这几位哲人发人省深的谏言,对死刑的本质做了最清楚的诠释。

他强调,国外已经有非常多的研究证实,死刑并未显著降低暴力犯罪率。许多暴力犯罪,尤其是谋杀,往往是在情绪冲动或高度压力下发生,犯罪者在行动时很少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死刑对这些犯罪的吓阻作用极为有限。

3樓 JosephHeinrich 2024-9-24 20:06

死刑有误判可能性,执行是酷刑

詹森林指出,死刑是一种极端处罚,剥夺生命的过程,无论执行方式多么“人道”,本质上仍是终结受刑人生命,已有许多实例证明,无论枪决、斩首、绞刑、电椅、毒气、药物注射,都不能确保受刑人不受痛苦而死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会让受刑人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相当残酷。

也有研究指出,执行过程也有不少案例出现操作失误,导致受刑人承受预料之外的巨大痛苦才缓慢死去,而且在等待执行期间也持续承受巨大的心理恐惧和压力。

此外,现代刑事司法审判,相当重视被告程序权利的保障,误判疑虑大幅降低,但鉴于死刑有不可回复性,如果错误执行,将是不可容忍的过失,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即使向本判决要求的,只能对“情节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科处死刑,但基于法官认事用法的局限,实在无从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性。

他举出法国拉法叶侯爵(Marquis de Lafayette)名言:“在向我证明人类判断无误之前,我要求废除死刑。”

他也认为,死刑固然曾经是台湾社会传统的一部分,但用传统文化不能改变来当作死刑合宪的辩护理由,实在非常不妥。

詹森林引用美国最高法院鲍威尔大法官(Justice Powell)、 布莱克门大法官(Justice Blackmun)及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的亲身说法:“无论如何缝补判处死刑的程序,使死刑合乎 宪法所要求的公正性的努力,终将徒劳”。他认为,与其继续修补死亡机器让其继续蹒跚前行,不如直接宣告死刑违宪,让宝贵的司法资源投入真正有效遏止犯罪的措施,才是正途。

4樓 JosephHeinrich 2024-9-24 20:07

宪法法庭应扮演宣告死刑违宪的领航者

他指出,宪法法庭审理本件死刑案件期间,一直有声音反对由宪法法庭对 死刑的合宪性作出判断,并认为如此重大争议,应交由具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机关决定,本判决的多数意见似乎也有相同顾虑。但他却有不同看法,正因为死刑具高度争议性与社会对立性,就死刑存续问题,反而很难期待由政治部门经由民主多数决原理,以理性方式讨论后做出决定。

相较之下,司法机关是更适合引领及推动废除死刑理念的合适部门。换言之,对于死刑议题,宪法法庭责无旁贷,必须勇敢介入;所谓尊重民意,不过是主动交出违宪审查权的代名词而已。

他语重心长地说,面对关系人民重要基本权又影响社会深远的死刑议题,当行政及立法机关长久不作为时,宪法法庭应积极扮演领航者的角色,以详尽理由,宣告死刑已不符合《宪法》规范价值,妥协绝非最好的选择,坚定表明立场才是智慧的决定。

他认为,法务部既然没改变“渐进式推动废除死刑”的立场,期盼法务部及相关机关,在判决公布后立即全面检讨相关规范,而非单纯诉诸民意,继续消极不作为。

詹森林认为,面对死刑争议,大法官应该清楚掌握,《宪法》所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还是报仇雪恨的痛快?死刑提供快速、直接实现正义的假象,用“恶有恶报”的承诺,给人们精神上的痛快与满足。但是,一旦打开死刑的“潘朵拉盒子”,就永远无法解决伴随而来的生命权剥夺、人道主义危机、罪刑不相当、标准恣意、误判疑虑等各种疑难问题。

5樓 JosephHeinrich 2024-9-24 20:07

死刑是威力强大的魔鬼

在《宪法》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死刑,应被当成威力强大的魔鬼,永远封印起来,并以对待一个“人”的态度,直接面对犯罪者,用合乎人性尊严的界限范围内所有可能的手段,处理该特定罪犯的罪责问题。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

他说,这次的宪法判决在结论上肯认死刑合宪,也对科处死刑正当法律程序提出极尽严厉之要求,虽然未能宣告死刑违宪,他感到无限遗憾,但无论是支持或反对,若是本诸自己的良心认知,而非来自政客或其他有心人士的恶意操作,都应该受到所有人的绝对尊重。

他诚挚呼吁,各级法院及法务部不要将这起判决当成国家对人民科处及执行死刑的“尚方宝剑”,因为判决的核心意旨,应该是借由要求“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持续降低死刑在台 湾的存在与执行,他期盼这起在未来的实务发展上,能够成为现代版的“丹书铁券”。

6樓 JosephHeinrich 2024-9-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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