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話說回來,他能堅持持續鬥爭也離不開家庭的支持,據網傳信息,童潤中稱:「妻子收入非常高,她建議他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於是他便真的辭職了,並專心在家帶孩子,沒有再去找工作。」離開家庭支持,打這場看不見盡頭的官司也是不現實的。
強制加班在實際生活中是一個很討厭的操作,因為它從根本上違法了,有違人性。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加班是要和勞動者協商的,經勞動者同意才可加班。單位無權單方面要求員工加班的,當然了這裡有特殊的除外情形。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些特殊情形在實際生活中是很少很少的,和大多數普通勞動者沒啥關係,難得用上一次。大多數的加班都需要勞動者同意,否則就是強制加班,違法加班。
因此,童潤中不願意加班、拒絕加班是完全有理由的,這是毋庸置疑的。不僅是童潤中可以不加班,其他員工都可以這麼干。那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單位里員工都不加班,單位效益又從何而來?絕大多數單位都是需要通過加班提高效益的,這也是實際情況。怎麼辦呢?很簡單,獎勵+補償。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你願意付加班費,付得起加班費,就請願意加班的員工加班,這就叫協商同意的加班。是不是很簡單的操作?
我發現很多銀行窗口星期六、日都不上班了,原因估計是加班費付不起了,或者說不划算了。如今銀行窗口也沒多少上門業務了,花這個加班費沒意義了,銀行也學精了,周末不加班。筆者作為銀行的資深股東,也很反對銀行佔用周末加班的,成本高、收益低,這樣的班不加為好。
童潤中的原單位當初不知咋想的,是腦袋搭錯筋了,還是啥其他名堂,要一個強烈抵制加班的人去加班,這不是有毛病?在發生衝突後,及時把工資結算了,不就得了?偏偏報復不給錢,逼人家打官司,最終結果是五場官司單位全部敗(或撤訴),這臉真的丟盡了。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分配原則是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童潤中不願意加班,你就和張潤中、李潤中、王潤中協商加班,中國別的沒有,勞動力有的是,大把大把,總有人願意加班的,當然了,你得給人家加班費。不給加班費也可,人家主動加班,你得給人家光明的前途。
又沒錢,又沒前途,這樣的班誰願意加,反正我是不願意加的。畫大餅畫一次可以,天天畫就沒人信了。最可怕的是連大餅都不畫,直接勒令加班,加班你個錘子啊。
平心而論我不是一個反對加班的人,我是一個無比嚮往加班的人,天天996我才開心呢。我反動的是加班無益的做法,不僅僅是對單位無益,也是對員工無益。
一些冒號就喜歡讓人加班,他們看到手下人熱火朝天加班,有一種莫名的快感,天天晚上不燈火通明到十點鐘他心理不爽。還有一些冒號,他們喜歡加班的下屬,但更喜歡溜須拍馬的下屬,默默無聞加班的下屬,他們頂多口頭表揚下,拍馬屁的下屬往往提拔重用。如此誰還願意加班?
讓員工熱愛加班,喜歡加班,冒號們是需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的,換你加班你想得到什麼,你就給員工什麼,如此還愁沒人肯加班?告訴你,爭先恐後要加班。
對於單位來說,加班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加班是一個技術活。這個技術活的關鍵是單位的領導心擺得正不正,心擺正了,人人都想加班,盼加班,要死要活加班。讓不願意加班的員工對願意加班的員工羨慕嫉妒恨,讓討厭加班的員工愛上加班,這才是領導的真本事,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