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行使指示权过去仅限于《灾害对策基本法》等个别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法律则允许在发生设想范围外的事态时,即便没有个别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也可以指示采取保护国民生命所需对策。 新设的指示权定位是仅限非常时期的特例,将维持规定国家与地方关系为“对等・合作”的地方分权原则。行使指示权时,将经过必须获得所有阁僚同意的内阁会议决定。向地方政府事先听取意见则仅为努力义务。为经国会审议检验下达的指示是否妥当,修改时增加了向国会事后报告的义务。 有关扩大指示权,作为首相咨询机构的地方制度调查会去年年底建议将其法制化。这是鉴于新冠疫情时发生大型游轮集体感染,地方政府间有关患者转移的协调遭遇困难时,根据当时《感染症法》上的规定,中央政府未能行使指示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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