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规定离婚后亲权归父母中某一方。修改后的法律允许选择共同亲权。由父母协商决定,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由家庭法院判断。若存在家庭暴力(DV)及虐待隐患,则采取单独亲权。已经离婚的父母也可以申请变更为共同亲权,在公布后两年内施行。 法律规定在共同亲权下,属于“紧急情况”、“日常行为”的可由父母中一方作出决策。有意见指出相关术语的定义模糊,政府将推进内容的具体落实。 国会审议中,有人担忧家暴受害者等人可能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同意。通过修改附则写入“考虑确认父母真意的措施”,还追加了施行5年后修改规定。 此外作为应对持续发生不支付抚养费的措施,创设即使在离婚时没有协议也有义务支付最低限额的“法定养育费”。此外还设定家庭法院在调停程序等早期阶段促进尝试与分居的父母进行“亲子交流(会面交流)”的新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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