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制度規定離婚後親權歸父母中某一方。修改後的法律允許選擇共同親權。由父母協商決定,而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就由家庭法院判斷。若存在家庭暴力(DV)及虐待隱患,則採取單獨親權。已經離婚的父母也可以申請變更為共同親權,在公佈後兩年內施行。 法律規定在共同親權下,屬於“緊急情況”、“日常行為”的可由父母中一方作出決策。有意見指出相關術語的定義模糊,政府將推進內容的具體落實。 國會審議中,有人擔憂家暴受害者等人可能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迫同意。通過修改附則寫入“考慮確認父母真意的措施”,還追加了施行5年後修改規定。 此外作為應對持續發生不支付撫養費的措施,創設即使在離婚時沒有協議也有義務支付最低限額的“法定養育費”。此外還設定家庭法院在調停程序等早期階段促進嘗試與分居的父母進行“親子交流(會面交流)”的新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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