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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 13 条明文,自由应该“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情况下,给予最大的尊重”。这不但反映了个人主义的原则,更展示了日本宪法所保护的“幸福追求权”。 随着近期日本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可以看到雨后的彩虹,渐渐绽开在日本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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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14 日,白色情人节。这天,日本的司法部门给了同性伴侣两份大礼:东京地方法院第二次诉讼“违宪状态”判决,以及札幌高等法院诉讼“违宪”判决。 同月 27 日,泰国众议院亦以 400 对 10 的赞同多数票,通过民法婚姻相关修正案,将法律用语修改为中性的“个人”、“婚姻伙伴”,让欲结婚的同性两人,能够享有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义务。 雨后的彩虹,渐渐绽开在亚洲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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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真的只开放异性婚吗? 从日本宪法第 24 条第 1 项的文义出发,婚姻的成立只限定在“异性男女”两人之间。 但是,日本宪法最初是在美国 GHQ(General Headquarters)指导之下所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思想,因此参考制定宪法时的英文版草案,能有助我们理解其脉络: 在 GHQ 草案中(注一),有关婚姻的条文措辞为“Marriage shall rest upon the indisputable legal and social equality of both sexes”,意味着:婚姻应建立在“法律和社会”无可争议的两性平等之上——其中“两性(both sexes)”所修饰的措辞是“平等(equality)”,可见所谓“婚姻应建立于两性”仅强调要符合“平等的精神”,并未排除同性婚姻的可能。 因此,无论是主流的学说或判决,都一致认为,同性婚姻相容于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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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从“一家之主说了算”到“同性伴侣宣誓制度” 回顾 1898 年(明治 31 年)施行的明治民法,确立了以“户主”为中心的家制度。“户主”是一家的家长,明治民法规定有关结婚缔结的事项,其相关权限由户主持有,因此,两人在结婚之时,必须得到户主的同意(明治民法第 750 条)。 在二战之后,“家制度”在美国指导之下被废除,婚姻被规定为仅需男女双方同意即可成立(宪法第 24 条第 1 项),结婚的两个人在形式上成为平等关系,并以个人尊严和男女平等为基础,建立现代化的家庭结构。这是日本在婚姻的相关权利,向前迈进的一小步。 由于社会的倡议、外国思想的传入,以及社会变迁等缘故,2015 年开始,东京都涩谷区和世田谷区首先以“地方自治”的权限,在议会中推动“同性伴侣宣誓制度”。截至 2024 年 3 月为止,目前已有至少有 397 个地方自治体响应,相继实施了同性伴侣宣誓制度(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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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早的涩谷区、世田谷区的施行以来,已经经过了约 10 年的光阴。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制度的不断催化之下,目前日本国民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同度高达 74%,但立法部门与民意机关仍处于消极态度。然而,由于这一制度并未在法律上承认婚姻,因此同性伴侣几乎无法享受到法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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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幌法院开响违宪第一炮 最早针对同性婚姻迟不立法,而做出“违宪”判断的札幌地方法院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真诚意愿,并追求永久的精神和肉体结合;性取向为“同性”的人们,与性取向不一致“异性”结婚的话,表面上虽符合婚姻的要件,但实质上并不符合婚姻的本质。 目前同性伴侣无法享受婚姻所带来的法律利益,已违反了日本宪法第 14 条第 1 项的平等权,因为无论对同性伴侣还是异性伴侣而言,都应平等享有前述法律利益。但同时,札幌地方法院也指出,“对同性婚姻的认识”是近年才普及的,而且国会立即认识到此事并不容易,因此未认定立法者置之不理。 原告们不满札幌地方法院的判决,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向札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在 3 年后的 2024 年 3 月 14 日,札幌高等法院依照原判决的内容,做出相同的“违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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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状态 vs. 违宪 日本同性婚姻宪法判决概况。资料来源/覃名远 整理;表/换日线编辑部 制作
从上面的图表来看,继札幌地方法院判决之后,陆续有 6 个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其中的判断相当分歧,包含了合宪(大阪)、违宪状态(东京第一次、福冈、东京第二次)、违宪(札幌、名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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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违宪状态”和“违宪”又差在哪呢?简单来说,前者是指“没提供制度”是不对的,但“该怎么提供”可以再说;后者则同时指责“现在没有”提供“该有的内容”,都是不对的。 举例来说,东京第一次判决认为,目前法律上不存在使同性伴侣成为家庭成员的法律制度,这是对同性伴侣们人格生存的不合理侵犯,已达到“违反宪法第 24 条第 2 项的状态”;然而,同时也指出,要实现同性伴侣的法律利益,不仅仅限于现行的“民法”,其他例如同性婚姻法、伴侣关系制度等多种制度也都可以实现。由于创设婚姻制度的权限仍属于“立法机关”,而实现同性婚姻的法律利益,有多样的方法可以选择,因此不能认定现行法律违宪。 而最近出炉的东京第二次判决亦采“违宪状态”的判断。东京第二次判决认为,能够自由过著自己的性别认同所伴随的生活,是根植于重要人格利益中、不可或缺的权利,并且指出目前没有制度可以让同性伴侣享有婚姻所带来的法律利益。因此,目前同性婚姻等制度的不存在,达到危害同性伴侣们人格利益的限界,“已违反宪法第 24 条第 2 项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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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采“违宪状态”判断的福冈地方法院也认为,关于建立同性伴侣的法律利益问题,其内容应视情况而定,亦可能成为婚姻制度的替代。对于是否要设置与“婚姻”不同的制度,应该交由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因此,这仍属于国会的裁量权范围,并不违反宪法。 但,“无鱼虾也好”。这些判断虽然无法直捣核心,至少做下“违宪状态”的法院皆一致认为,现行法不存在保障同性伴侣的法律上利益的状态,违反了宪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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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婚的核心思维:尊重个人自主 日本宪法 13 条明文,自由应该“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情况下,给予最大的尊重”。这是基于维护集合的公众利益之下,排除国家对个人领域的权力介入,以确保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活动;换句话说,它可以理解为“个人自主性的尊重”。 这不但反映了个人主义的原则,更展示了日本宪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利的核心理念──“幸福追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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