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18篇帖子。
民進黨立委顧立雄主張毒品政策改為「醫療前置化」,結果一度被誤認為推動吸毒除罪化。
1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27
2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0802/920489


蘋果日報此篇報導標題誤導大眾,將「醫療前置化」誤稱作「毒品除罪化」。

3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28

顧立雄po文節錄:


「這份草案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能讓這些單純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的計畫,如果能夠順利完成治療程序,就不用被送入矯正機構而中斷他原本的生活;反之,若無法完成治療程序,仍然要依照現行原有的司法程序,進入矯正機構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司法處遇。」
4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2
個人認為:


對單純的施用毒品的藥癮者,本就不該直接丟進監牢,而是協助治療。


倘若只是個人施用毒品,未傷害到他人合法權益,那就不應該被當成犯罪者看待。


就算提的是吸毒除罪化,也沒什麼不好。某些軟性毒品(e.g. 大麻)還應該合法化呢!

5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2
加拿大主要政黨對大麻的態度:

自由黨、新民主黨:支持大麻合法化,並進行管制
綠黨:支持大麻合法化,並徵稅之
保守黨、魁人政團(Bloc Québécois):支持大麻除罪化
自由意志黨:支持解除對所有藥物(自然包括大麻)的管制
大麻黨:主打大麻合法化
6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4
盧敬植老師po文:

顧律師的主張在美國和歐洲有過相關的討論,不過在台灣還少見。我支持他對於使用毒品除罪化的看法。
蘋果的標題下的並不清楚,「毒品」不是除罪化討論的主體,毒品使用者才是。這個標題也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以為販毒也無罪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台灣的獄政制度從來就是以懲罰為主,而輔導只是說說而已。把毒品使用者關到牢裡去,只是讓他們有更多機會接觸不同的毒品供應者與毒品來源,而且讓他們因為前科而更難融入社會。這些人很自然的會進入毒品的供銷體系裡,而且自己也很難抵抗誘惑繼續使用,這也是煙毒犯容易一再進出監獄的緣故。
把情節較輕的毒品使用者關進牢裡,會讓監獄人滿為患,收容重犯的能力降低,直接間接的浪費了不少社會資源。因此我贊成顧律師的想法,對於這些情節輕微的毒品使用者應以其他輔導方式幫助他們戒除這些習慣。
毒品使用者多半是傷害自己,傷害別人的比例還不如酗酒的人嚴重。如果因為使用毒品要關起來,那麼在同樣的邏輯之下警察也可以晚上去夜店把喝醉酒的人通通關起來了。

https://www.facebook.com/cl458/posts/10201971161997053?hc_location=ufi
7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4
【扑马想想】柯震东震出我国毒品政策的烂疮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055
8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5
回復7樓 @JosephHeinrich 的內容:
【扑马想想】柯震东震出我国毒品政策的烂疮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055
這裡的「我國」當然指的是台灣。
9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5
段宜康立委po文:


這種簡化又扭曲的說法,不但不公平;根本是惡意的抹黑。
製毒、販毒的人,當然應該課以重刑。但監所裡煙毒犯人満為患,絶大部分關的卻是吸毒者。
如果把吸毒成癮的人關起來,就能戒治;為什麼出獄後再犯者比例那麼高?為什麼關了那麼多人,吸毒的人不減反增?
衛福部、法務部和專科醫師都同意,把毒癮患者,尤其是初次染毒者關到牢裡,不是正確的做法。
顧立雄的修法主張,是讓初次染毒者,先接受專業的醫療戒治;而不是馬上入監服刑去「進修」。
我支持顧立雄的主張。這個主張怎麼能叫做「毒品除罪化」?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528821877323109?hc_location=ufi

10樓 JosephHeinrich 2016-8-4 20:36
http://visual.ly/40-years-war-drugs


毒品戰爭打了40年的成果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2010-2025 Arslanbar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