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敬植老師po文:
顧律師的主張在美國和歐洲有過相關的討論,不過在台灣還少見。我支持他對於使用毒品除罪化的看法。
蘋果的標題下的並不清楚,「毒品」不是除罪化討論的主體,毒品使用者才是。這個標題也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以為販毒也無罪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台灣的獄政制度從來就是以懲罰為主,而輔導只是說說而已。把毒品使用者關到牢裡去,只是讓他們有更多機會接觸不同的毒品供應者與毒品來源,而且讓他們因為前科而更難融入社會。這些人很自然的會進入毒品的供銷體系裡,而且自己也很難抵抗誘惑繼續使用,這也是煙毒犯容易一再進出監獄的緣故。
把情節較輕的毒品使用者關進牢裡,會讓監獄人滿為患,收容重犯的能力降低,直接間接的浪費了不少社會資源。因此我贊成顧律師的想法,對於這些情節輕微的毒品使用者應以其他輔導方式幫助他們戒除這些習慣。
毒品使用者多半是傷害自己,傷害別人的比例還不如酗酒的人嚴重。如果因為使用毒品要關起來,那麼在同樣的邏輯之下警察也可以晚上去夜店把喝醉酒的人通通關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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