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呼倫貝爾市海拉爾第二中學女生張華(化名)因為心生嫉恨,對同班女生田原(化名)痛下殺手。2004年2月4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華無期徒刑。張華提出上訴。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03年4月20日19時30分,張華讓好友曹艷(化名)將同班同學田原叫到自己所住的女生公寓327室。
22時許,二人在談話時爭吵起來,並且動了手。曹艷忙將事先借來的啞鈴遞給張華。張華一手拿著啞鈴,一手撿起一隻消毒水玻璃瓶,輪番朝田原頭部砸去。田原被砸倒在地後,張華趁機拾起玻璃瓶碎片,切割田原的脖子。田原掙扎喊叫,張華又用手死死捂住她的口鼻,田原漸漸不動了。張華見田原已死,使用水果刀和玻璃碎片肢解了田原的屍體,並且把肢解了的屍體藏在宿舍衣櫃里。
4月21日7時和19時30分,張華、曹艷二人先後將田原的頭、頸、胳膊、內臟扔到海拉爾區鐵路工人新村11道街及海拉爾第二中學門口附近的廁所內。當日22時,張華、曹艷被警方抓捕歸案。
此案發生後,呼倫貝爾市海拉爾第二中學也被死者的母親告上了法庭,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呼倫貝爾市海拉爾第二中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經上訴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撤銷了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該項判決,維持了張華無期徒刑、曹艷有期徒刑7年的判決。(北方新報文/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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