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於發布《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來源: 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網站 日期: 2011-06-10 【字型大小 大 中小】 全市各網路經營單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版權中介服務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 為了規範網路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秩序,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版權資源信息共享,我局經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制定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8月1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 北京市版權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作品(含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下同)網路傳播秩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版權資源信息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認真遵守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利用網路平台積極宣傳著作權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自覺抵制各種侵權盜版行為,促進網際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信息共享平台首頁的顯著位置提示服務對象不得上傳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 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均須獲得授權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有效記載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網路地址等註冊信息。記載的服務對象信息應保留一年備查。 鼓勵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推行實名註冊制度。 第五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未經許可,多次實施上傳他人作品的服務對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終止服務,並向版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第六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下述作品上傳: (一)電影、電視劇及其他專業製作的長視頻作品; (二)載有出版、版權標識和再版編目的作品; (三)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電視或網路直播節目; (四)一般公眾所熟知的知名作者、製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較高的作品; (五)處於熱播、熱賣期間的其他作品。 第七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制止用戶上傳下列作品: (一)根據權利人通知已經刪除的同一用戶上傳的同一作品; (二)在版權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公示聲明的作品; 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組織建立預先防範機制,採取指紋、水印、DNA等自動識別技術,制止未經授權上傳他人作品的行為。 第八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制止用戶連結根據權利人通知已經斷開連結的同一指向的同一作品。 第九條 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搜索、連結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受理通知事務;對權利人以在線方式以及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交的,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應當立即受理,並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刪除侵權內容、斷開連結的義務: (一)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刪除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連結;如遇到權利人一次通知的數量較大或有其他比較複雜的情況,難以立即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在24 小時內刪除或斷開;超過24小時未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向權利人做出書面說明。 (二)權利人通知刪除或斷開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等電視或網路直播節目的,應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刪除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連結;如遇到比較複雜的情況,難以立即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在1小時內刪除或斷開;超過1小時未刪除或斷開的,應當向權利人做出書面說明。 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權利人及其組織尤其是電視、網路直播節目的權利人提供快速通道,授權其以適當的方式參與刪除侵權內容。 第十條 鼓勵權利人將作品的版權資訊在版權行政部門指定網站上發布聲明,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一條 鼓勵版權使用者將希望獲得授權的作品需求信息在版權行政部門指定網站上發布,為權利人認領版權和授權使用提供便捷的通道。 第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版權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管、法規培訓和執法檢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積極行使自我保護的權利,運用「通知」方式或其他法律救濟途徑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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