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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2023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全文
4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18
第二十四章 管 轄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涉外民事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關係以外的訴訟,如果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除前款規定外,涉外民事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其他適當聯繫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七條 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因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二百八十條 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一方當事人既向外國法院起訴,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據前條規定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以外國法院已經先於人民法院受理為由,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當事人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二)由人民法院審理明顯更為方便。  外國法院未採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的,依當事人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恢復訴訟。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認,當事人對已經獲得承認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且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更為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案件爭議的基本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均明顯不方便;  (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協議;  (三)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外國法院審理案件更為方便。  裁定駁回起訴後,外國法院對糾紛拒絕行使管轄權,或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19
第二十五章 送達、調查取證、期間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  (七)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  (八)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九)採用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證據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或者通過外交途徑調查收集。  在所在國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調查收集:  (一)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當事人、證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當事人、證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取證;  (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取證;  (三)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證。

  第二百八十五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限制。

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20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八十八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九十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21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第二百九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九十四條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係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二百九十五條 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九十八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條 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一)依據本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二)被申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代理;  (三)判決、裁定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對同一糾紛作出判決、裁定,或者已經承認第三國法院對同一糾紛作出的判決、裁定;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一)外國法院依照其法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雖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轄權但與案件所涉糾紛無適當聯繫;  (二)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違反當事人排他性選擇法院管轄的協議。

  第三百零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該判決、裁定涉及的糾紛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糾紛屬於同一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並恢復已經中止的訴訟;符合本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經中止的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百零三條 當事人對承認和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三百零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與裁決的糾紛有適當聯繫的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第三百零五條 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國國家豁免的法律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21
第三百零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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