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務省隨即回應,指這些條款早已過時,並引述1995年聯合國大會曾通過決議建議廢除敵國條款,而中國當時也支持。不過法律界的普遍觀點是,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僅是建議性質,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要修改聯合國憲章,需要包括所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內的三分之二會員國批准,程序極為困難。因此在法律文本上,敵國條款至今依然有效。而且有分析認為,中國當時同意廢除的一個主要背景是當時的日本首相村山富市發表「村山談話」,令中國認為日本有真誠反思歷史,才會支持有關決議。
而這個條款最令人震驚的潛在影響,在於它與美日安保條約的關係。這個條約第七條寫明,美日安保條約不可以被解釋為,對締約任何一方,根據聯合國憲章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或對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有任何影響。
這條合規性條款的潛在解釋是美日安保條約作為雙邊條約,其法律地位不可以凌駕於聯合國憲章之上。換言之如果有一天,有國家例如同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認定日本的行為符合「敵國條款」所指的侵略政策復活,並對其採取軍事行動,那美國是否能夠或者說是否仍然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啟動安保條約的共同防衛條款,就成了一個巨大的問號。不過,美方可能援引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權解釋,視乎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