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向BBC中文表示,她未曾因为性别不安就医,“我觉得我是女生,为什么要用看医生来证明自己?”她自小便认同自己是女性,但直到大学接触电影《丹麦女孩》,才理解“跨性别”的概念,并确认自身身份。
就读心理咨商科系的背景,使她在性别探索过程中更能自我觉察与接纳。她逐步改变外貌与生活方式,并意识到社会对性别的刻板框架影响了她对身体的感受。“我以前那么讨厌自己的身体,是因为社会教我们这是男生的身体、那是女生的身体,但身体其实可以是中性的。”
她指出,跨性别者常为了获得认同、更顺利建立亲密关系等,而努力符合社会期待的性别外貌,但对她而言,手术并非必要。如今她已是自己“喜欢的样貌”,她现在除了从事教育工作,也是名舞蹈老师,自在地展现身体,也鼓励处境相似的人勇敢做自己。
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教授陈宜倩向BBC中文表示,无论是国际人权趋势或台湾法院实务,都已逐渐承认“性别认同”属于“人格权”核心,与身体外观或性征无绝对关联。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22号一般性意见明确禁止以绝育手术作为换证条件;欧洲人权法院亦在2017年裁定,法国要求跨性别者进行“不可逆的外观改变”以换证,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保障的私人生活权。
目前,全球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国家,变更性别登记“不要求”必须手术。
台北荣总精神部儿童青少年科主任陈牧宏告诉BBC中文,台湾现行规定跨性别者须完成接受手术,等同默认所有跨性别者都无法接受自己的性征,这与精神医学对跨性别的理解并不一致。
他解释,《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对“性别不安”(gender dysphoria)的诊断,重点在于个人对原生性别与自我性别认同之间的显著不一致,并不以是否接受手术为依据。强烈渴望改变性征只是其中一项指标,并非必要条件,即使跨性别者能接受自己的身体,只要符合其他诊断要件,仍可被认定为“性别不安”。
美国精神医学会于2022年更新的版本更强调,判定当事人性别认同应以“社会经验”为核心,而非是否厌恶自身性器官或接受医疗改变。此次修订亦更新多项用语,例如将“期望的性别”改为“经验的性别”,以减少对跨性别者的污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