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向BBC中文表示,她未曾因為性別不安就醫,「我覺得我是女生,為什麼要用看醫生來證明自己?」她自小便認同自己是女性,但直到大學接觸電影《丹麥女孩》,才理解「跨性別」的概念,並確認自身身份。
就讀心理諮商科系的背景,使她在性別探索過程中更能自我覺察與接納。她逐步改變外貌與生活方式,並意識到社會對性別的刻板框架影響了她對身體的感受。「我以前那麼討厭自己的身體,是因為社會教我們這是男生的身體、那是女生的身體,但身體其實可以是中性的。」
她指出,跨性別者常為了獲得認同、更順利建立親密關係等,而努力符合社會期待的性別外貌,但對她而言,手術並非必要。如今她已是自己「喜歡的樣貌」,她現在除了從事教育工作,也是名舞蹈老師,自在地展現身體,也鼓勵處境相似的人勇敢做自己。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向BBC中文表示,無論是國際人權趨勢或台灣法院實務,都已逐漸承認「性別認同」屬於「人格權」核心,與身體外觀或性徵無絕對關聯。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明確禁止以絕育手術作為換證條件;歐洲人權法院亦在2017年裁定,法國要求跨性別者進行「不可逆的外觀改變」以換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保障的私人生活權。
目前,全球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國家,變更性別登記「不要求」必須手術。
台北榮總精神部兒童青少年科主任陳牧宏告訴BBC中文,台灣現行規定跨性別者須完成接受手術,等同預設所有跨性別者都無法接受自己的性徵,這與精神醫學對跨性別的理解並不一致。
他解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對「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的診斷,重點在於個人對原生性別與自我性別認同之間的顯著不一致,並不以是否接受手術為依據。強烈渴望改變性徵只是其中一項指標,並非必要條件,即使跨性別者能接受自己的身體,只要符合其他診斷要件,仍可被認定為「性別不安」。
美國精神醫學會於2022年更新的版本更強調,判定當事人性別認同應以「社會經驗」為核心,而非是否厭惡自身性器官或接受醫療改變。此次修訂亦更新多項用語,例如將「期望的性別」改為「經驗的性別」,以減少對跨性別者的污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