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君良:
韓國有兩套法律:一套針對人民,一套針對韓國政客。
尹錫悅事件完美地印證了:
第一,法並不是白紙黑字,它是現實鬥爭的產物而已。
第二,韓國的《公調處法》,甚至《憲法》,都已被公然違背。所以要麼修改法律,讓其符合現實。要麼法律權威就會被繼續削弱。這會大大削弱韓國政府現在已經少得可憐的那點公信力,堪比一場內戰。
如果按照法律條文,李在明那些破事和尹錫悅拒捕,都是違法,在野黨和執政黨鬥爭中,很多不為人知的行為,也都是違法行為。但是現實的發展與法律條文是完全(至少是高度)對立的。現實是:如果李在明等政客就是能夠掩蓋其部分行為,如果尹錫悅就是有辦法一直拒絕被逮捕,那韓國的《公調處法》甚至部分《憲法》條文,其實已經被推翻了。雖然它們在白紙黑字上面,一個標點符號也沒有變。
這次事件中,韓國執政黨、在野黨、議會甚至法院的實際行為,都在公然違背這些由韓國的一部分人民(注意,並不是所有的韓國人都是韓國人民,很多韓國人並沒有完全的政治權利,這從韓國的選舉法中就能看出來)的意志制定的法律。
韓國民眾現在對政府的信任已經成什麼樣了?現在是不管誰上台,民眾就兩個字:不信。
信任是非常難建立起來的,但卻是非常容易毀掉的。
這些政客為了一己之私,置韓國政府的公信力和民眾的意志於不顧,把民眾當白痴,傻子,傷了民眾的心。
在經濟下行期,這個坑是很難填上的。
公調處調查官,凌晨從政府果川辦公大樓分乘五輛車出發,前往總統官邸執行逮捕令。
八點,三十五名調查官,進入總統官邸正門,開始執行對尹錫悅的逮捕令。但是立刻遭到尹錫悅支持者和總統警衛處的阻攔,未能進入。

我們先看,白紙黑字都寫了啥。
按照韓國《公調處法》(全稱是《高級公職者犯罪調查處設立及運作有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公調處有權調查高級公務員的罪行,包括總統,所以逮捕並調查尹錫悅合法。下面是法律原文和翻譯。
該法的目的是:規定調查高級公職人員犯罪的具體程序。

下面是該法的適用範圍。寫得非常清楚:
總統(대통령)屬於高級公職人員。

甲. 總統(대통령)
乙. 國會議長及國會議員
丙. 大法院院長及大法官
丁. 憲法裁判所所長及憲法裁判官
戊. 國務總理與國務總理秘書室所屬的政務職公務員
己.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政務職公務員
庚. 依據《關於公共審計的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的中央行政機關的政務職公務員
辛. 總統秘書室、國家安保室、總統警衛處、國家情報院所屬的三級以上公務員
壬. 國會事務處、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政策處、國會立法調查處的政務職公務員
……
下面明確規定,這些高級公職人員一旦觸犯下面這些法律,就適用於本法。
韓國法院是以涉嫌煽動內亂罪和濫用職權罪,逮捕尹錫悅的。這兩項罪名,分別屬於韓國《刑法》第87條和第123條。

甲. 《刑法》第122條至第133條的罪行(包括依據其他法律加重處罰的情形)
乙. 與職務相關的《刑法》第141條、第225條、第227條、第227條之二、第229條(限定於第225條、第227條及第227條之二的行使罪)、第355條至第357條以及第359條的罪行(包括依據其他法律加重處罰的情形)
下面三條,23、24、25條,明確了公調處設立的調查室的權力:

調查處檢察官在認為存在高級公職人員犯罪嫌疑時,應當對犯罪人、犯罪事實以及證據進行調查。
① 對於與調查處犯罪調查相重疊的其他調查機關的犯罪調查,處長鑒於調查的進展程度以及公正性爭議等情況,判斷由調查處進行調查更為妥當而請求移交案件時,該相關調查機關應當對此予以回應。
② 其他調查機關在調查犯罪過程中,若知曉高級公職人員犯罪等情況時,應立即將該事實通報給調查處。
③ 處長參照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件的內容及規模等情況,判斷由其他調查機關對高級公職人員犯罪等進行調查更為妥當時,可以將案件移交給該調查機關。
④ 依據第二項規定收到高級公職人員犯罪等事實通報的處長,應當按照調查處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進行通報的其他調查機關的負責人回復是否啟動調查。
第二十五條(對調查處檢察官及檢察官犯罪的調查)
① 處長在發現調查處檢察官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應當將相關資料一併通報給大檢察廳。
② 調查處以外的其他調查機關發現檢察官有高級公職人員犯罪嫌疑的情況時,該調查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將案件移交給調查處。
但這只是白紙黑字。韓國執政黨、在野黨、議會甚至法院的實際行為,都在公然違背這些法律。
尹錫悅方面也有自己的看法。之前尹錫悅律師團已經回應了,他的律師尹甲根說:因為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沒有對內亂罪的調查權,所以法院簽發的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申請的逮捕令本身就是違法、無效的。
因此,尹錫悅由於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沒有調查權限,而不出席調查,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