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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序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佔領與《馬關條約》及中日戰爭有關,但日本人認為釣魚島並非從馬關條約割讓,中、日雙方此後亦沒有正式划下仔細的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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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1943年12月中、美、英《開羅宣言》規定,三國的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務使日本將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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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定必將實施,更將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版圖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確定的日本領土範圍是明確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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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8日,日美將對日作戰戰勝國的中國和蘇聯排除在外,私下達成《三藩市和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託管。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佈的《琉球列島的地理的境界》(第27號布告),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確定的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衝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日本政府據此主張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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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的聲明指出:「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美國政府也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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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美日之間私下籤署的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政府參加的所謂《三藩市和約》,中國政府在1951年9月8日發表的聲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據此產生的「託管」和「歸還」,將釣魚島裹挾其中,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也成為中日領土之爭的根源。《三藩市和約》及其他相關規定,無權涉及和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不能產生將釣魚島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後果。日本的領土範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確定,但「二戰」以後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先是毀掉島上的中國標記,再對諸島重新命名,在島上修建機場等設施。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為」為先導,企圖造成一種「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佔據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是,鑒於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和侵佔行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設計的所謂「政府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也不構成國家權利的行使,自始即無法律效力,今後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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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領土條款」,明確規定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重申了釣魚島等島嶼屬於中國領土的法律屬性。 2004年,保釣人士首次登島。3月24日6點26分,來自中國大陸的七位保釣人士,在全球範圍內保釣運動從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以來,第一次登上這塊「深海中的翡翠」中國釣魚島。請記住這七個名字,他們是:馮錦華、張立昆、尹東明、胡顯峰、王喜強、方衛強和殷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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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國海監執法船開赴釣魚島,既是依法行使對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執法,也是中國行使對釣魚島主權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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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中國釣魚島的簡介和中國對釣魚島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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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為近幾年來日本和中國對於釣魚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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