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13篇帖子。
(轉載換日線)【最新進度】東京、札幌判決,為日本同婚帶來什麼「新里程碑」?
1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5
日本憲法 13 條明文,自由應該「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情況下,給予最大的尊重」。這不但反映了個人主義的原則,更展示了日本憲法所保護的「幸福追求權」。 隨著近期日本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可以看到雨後的彩虹,漸漸綻開在日本的土地上。
2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5
2024 年 3 月 14 日,白色情人節。這天,日本的司法部門給了同性伴侶兩份大禮:東京地方法院第二次訴訟「違憲狀態」判決,以及札幌高等法院訴訟「違憲」判決。
同月 27 日,泰國眾議院亦以 400 對 10 的贊同多數票,通過民法婚姻相關修正案,將法律用語修改為中性的「個人」、「婚姻夥伴」,讓欲結婚的同性兩人,能夠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義務。
雨後的彩虹,漸漸綻開在亞洲的土地上。

3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5
日本憲法真的只開放異性婚嗎?
從日本憲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文義出發,婚姻的成立只限定在「異性男女」兩人之間。
但是,日本憲法最初是在美國 GHQ(General Headquarters)指導之下所修訂的,目的是為了消除日本軍國主義的思想,因此參考制定憲法時的英文版草案,能有助我們理解其脈絡:
在 GHQ 草案中(註一),有關婚姻的條文措辭為「Marriage shall rest upon the indisputable legal and social equality of both sexes」,意味著:婚姻應建立在「法律和社會」無可爭議的兩性平等之上——其中「兩性(both sexes)」所修飾的措辭是「平等(equality)」,可見所謂「婚姻應建立於兩性」僅強調要符合「平等的精神」,並未排除同性婚姻的可能。
因此,無論是主流的學說或判決,都一致認為,同性婚姻相容於日本憲法。
4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6
婚姻從「一家之主說了算」到「同性伴侶宣誓制度」
回顧 1898 年(明治 31 年)施行的明治民法,確立了以「戶主」為中心的家制度。「戶主」是一家的家長,明治民法規定有關結婚締結的事項,其相關權限由戶主持有,因此,兩人在結婚之時,必須得到戶主的同意(明治民法第 750 條)。
在二戰之後,「家制度」在美國指導之下被廢除,婚姻被規定為僅需男女雙方同意即可成立(憲法第 24 條第 1 項),結婚的兩個人在形式上成為平等關係,並以個人尊嚴和男女平等為基礎,建立現代化的家庭結構。這是日本在婚姻的相關權利,向前邁進的一小步。
由於社會的倡議、外國思想的傳入,以及社會變遷等緣故,2015 年開始,東京都澀谷區和世田谷區首先以「地方自治」的權限,在議會中推動「同性伴侶宣誓制度」。截至 2024 年 3 月為止,目前已有至少有 397 個地方自治體響應,相繼實施了同性伴侶宣誓制度(註二)。
5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6
從最早的澀谷區、世田谷區的施行以來,已經經過了約 10 年的光陰。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制度的不斷催化之下,目前日本國民對於同性婚姻的認同度高達 74%,但立法部門與民意機關仍處於消極態度。然而,由於這一制度並未在法律上承認婚姻,因此同性伴侶幾乎無法享受到法律上的利益。

6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6
札幌法院開響違憲第一炮
最早針對同性婚姻遲不立法,而做出「違憲」判斷的札幌地方法院認為,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真誠意願,並追求永久的精神和肉體結合;性傾向為「同性」的人們,與性傾向不一致「異性」結婚的話,表面上雖符合婚姻的要件,但實質上並不符合婚姻的本質。
目前同性伴侶無法享受婚姻所帶來的法律利益,已違反了日本憲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平等權,因為無論對同性伴侶還是異性伴侶而言,都應平等享有前述法律利益。但同時,札幌地方法院也指出,「對同性婚姻的認識」是近年才普及的,而且國會立即認識到此事並不容易,因此未認定立法者置之不理。
原告們不滿札幌地方法院的判決,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向札幌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在 3 年後的 2024 年 3 月 14 日,札幌高等法院依照原判決的內容,做出相同的「違憲」判斷。

7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6
違憲狀態 vs. 違憲


日本同性婚姻憲法判決概況。資料來源/覃名遠 整理;表/換日線編輯部 製作


從上面的圖表來看,繼札幌地方法院判決之後,陸續有 6 個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其中的判斷相當分歧,包含了合憲(大阪)、違憲狀態(東京第一次、福岡、東京第二次)、違憲(札幌、名古屋)。

8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6
而「違憲狀態」和「違憲」又差在哪呢?簡單來說,前者是指「沒提供製度」是不對的,但「該怎麼提供」可以再說;後者則同時指責「現在沒有」提供「該有的內容」,都是不對的。
舉例來說,東京第一次判決認為,目前法律上不存在使同性伴侶成為家庭成員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同性伴侶們人格生存的不合理侵犯,已達到「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狀態」;然而,同時也指出,要實現同性伴侶的法律利益,不僅僅限於現行的「民法」,其他例如同性婚姻法、伴侶關係制度等多種制度也都可以實現。由於創設婚姻制度的權限仍屬於「立法機關」,而實現同性婚姻的法律利益,有多樣的方法可以選擇,因此不能認定現行法律違憲。
而最近出爐的東京第二次判決亦採「違憲狀態」的判斷。東京第二次判決認為,能夠自由過著自己的性別認同所伴隨的生活,是根植於重要人格利益中、不可或缺的權利,並且指出目前沒有制度可以讓同性伴侶享有婚姻所帶來的法律利益。因此,目前同性婚姻等制度的不存在,達到危害同性伴侶們人格利益的限界,「已違反憲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狀態」。
9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6
同時採「違憲狀態」判斷的福岡地方法院也認為,關於建立同性伴侶的法律利益問題,其內容應視情況而定,亦可能成為婚姻制度的替代。對於是否要設置與「婚姻」不同的制度,應該交由立法機關進行討論。因此,這仍屬於國會的裁量權範圍,並不違反憲法。
但,「無魚蝦也好」。這些判斷雖然無法直搗核心,至少做下「違憲狀態」的法院皆一致認為,現行法不存在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上利益的狀態,違反了憲法的核心價值。

10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7
支持同婚的核心思維:尊重個人自主
日本憲法 13 條明文,自由應該「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情況下,給予最大的尊重」。這是基於維護集合的公眾利益之下,排除國家對個人領域的權力介入,以確保個人的自由意志和活動;換句話說,它可以理解為「個人自主性的尊重」。
這不但反映了個人主義的原則,更展示了日本憲法所保護的所有權利的核心理念──「幸福追求權」。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2010-2024 Arslanbar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