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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知乎)如何看待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楼 发表于:2024-7-3 23:25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楼 发表于:2024-7-3 23:26
作者:你也太好看了吧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515781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首先感到非常遗憾,孩子已经坐完牢释放出来,此事才重新提起。
孩子的青春也一去不复返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到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事情经过
陈泗翰
在食堂排队打粉 ,排他前面的男生无辜连踩他脚几次,陈泗翰问他为什么踩我
男生回答道我喜欢踩人,然后陈泗翰把他推开,男生直接一拳打了过去,旁边的七八个人也一起围殴陈泗翰。
此人叫李小东,常和有钱的校霸金威一起玩。
实质上,就是一个霸凌组织。
第二节课后,陈泗翰站在走廊透气,李小东和金威带了十几二十个人,李小东还拿出一把管制刀具
威胁他,然后走廊上一直群殴他到厕所。
此时,陈泗翰已经感受到了猖狂的校园暴力。
他能向谁求助呢?老师?同学?家长?警察?
有意义吗?对方十几个人走廊拿着刀具群殴他,已经是无法无天了。
谁又能保证他不会遭受更严重的报复呢?
谁能时刻保证他的生命安全呢?
霸凌的背后往往是学生对老师、学校的不信任,也是老师、学校的不作为、敷衍了事。
害怕告诉老师后面临更严厉的报复。
中午放学后,李小东、金威
等人把陈泗翰拉到学校旁的小区,金威叫他们一人拿一把刀。
陈泗翰有选择的余地吗?
他没有,他只是被迫接受。
下午下完课,陈泗翰不敢出教室,几个同学陪着他。但金威强行将他从教室拉了出来,与李小东等十几个人汇合带到一个巷子。
陈泗翰被拽入巷子时,同年级的贺翔说他偷偷递了一把刀,而陈泗翰说他当时打电话,贺翔
把刀偷偷把东西放到他口袋,而且是半开着的。
随机李小东与陈泗翰两人独自在巷内。
李小东冲上去挥着右圈打他的头,他下意识的用刀去挡,不知道怎么的,李小东右侧锁骨下方
被戳到了。随后两人各退一步,李小东也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冲他杀来。
两人互搏期间,陈泗翰突然左后背一凉,情急之下,他用力甩开对方,刺向了对方胸口,转身逃跑。
身后的李小东持刀追出几十米,倒在了原地。
自始至终,陈泗翰都是被笼罩在危害之下,所作的行为也是处于被迫的自我防卫。
他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
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
身体的本能保护了自己,居然被判了八年。
他,真是个好男生,从他的文字也可以看出。
其中有意思两个事
明明陈泗翰全程都在遭受不法侵害,校园暴力。居然被认定两者是纠纷,是互殴?
另一个是
陈泗翰受伤后,人昏迷被送进医院。当晚的胸片报告显示左肺被压缩约75%,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但两个月后,县检查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结果改为 左肺压缩
约75%,属轻伤一级。
被人插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居然是轻伤一级

这让我对整个案件判定都打着疑问,对方一伙人多还有钱,又是贵州小农村。
希望能重启案件,还他一个清白吧。
曾经,我也遭受过校园暴力,无处可言说。
这种伤害,就是心理一辈子的阴影。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3楼 发表于:2024-7-3 23:26
杭州刑事陈律师​:


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只是为防卫与加害行为的区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特别是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问题,各地司法尺度不一,部分法官尺度过严,不利于公民紧急情况下自我保护。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4楼 发表于:2024-7-3 23:26
假设霸凌者把这个初中生打死了,会判几年?
反杀霸凌者,八年
那霸凌者如果判不到八年,那就意味着鼓励霸凌行为
因为伤害别人得到的惩罚小于别人反抗造成的惩罚,根据博弈论,大家都会选择做一个霸凌者






法律没变,条文没变,但是执行人可以有选择的使用某款条文
这也就是法律越细化,实际上越无法执行的悖论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
关于2014年的记忆,大家还有什么?
我记得房价攀升,公知盛行,曲婉婷她妈妈好像被抓了,中国的主旋律是发展,房价涨说明中国经济好,中国得有钱了才能跟美国比试比试,问题是靠涨房价挣钱这个脑回路我不是很懂
今年是2020年,公知退却,正当防卫重出江湖,战机在台湾海峡盘旋,恒大居然说大不了一起死






时代变了
某些人就不要睡在过去不愿醒来






作者:面包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9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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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5楼 发表于:2024-7-3 23:26
作者:慧航专升本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431466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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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实话,这位初中生要是被霸凌死了,那个校霸也不一定能判八年!
一个老实、品学兼优的初中生,无缘无故被一群校园混混霸凌、围攻殴打,混乱之中刺死霸凌者,自己也被刺成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失去了人生最关键的几年求学时间。
按照正常的轨迹,这位初中生可以参加中考、高考,顺利走进大学,如今因为几个混混的挑衅,恶意霸凌,不仅自身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家人也赔上巨款,父母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说被几个人渣毁了一生。
校园霸凌,屡禁不止,它的最可怕之处在于,一直被社会认为是小孩之间的小矛盾,是青春期的孩子不懂事、不会有十分严重后果。
但实际上,校园欺凌,是故意伤害,是违法犯罪,十分严重,并不是小孩子之间的小事。它严重到可以影响一个人的的一生,让一个原本天真快乐单纯善良的心灵蒙尘,甚至可以夺走一个青春年少的生命。
但是学校、社会、家长、法律和霸凌者本人,并没有意识到严重性,还只认为是小孩子之间的小矛盾,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于是依然纵容校园霸凌着,不给足惩戒,酿成更大的祸端。
每个成长只有一次,人生只有一次,没有人有权力将别人推向黑暗,没有权力让他人收到伤害。
无知与未成年,不能成为任何人的保护伞, ​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的借口。
以上文字,由慧航升本原创作答,希望大家都能度过一个充实美好的大学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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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6楼 发表于:2024-7-3 23:27
作者:lavan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84331577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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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其实并不知道这个案子,直到知乎上了这个热搜才去翻看了之前的新闻报道
写给刺死霸凌者的13封信​
m.thepaper.cn/baijiahao_11840809网上暂时没看到判决书原文是怎么写的,但就算能看到,也多半是总结性的描述,细节包括当事人笔录和尸检报告这些是看不到,只能散见于“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二审维持原判。”这种话一笔带过。从结果上来看,二审都已经驳回,那在现刑法框架下要再改判无罪
,虽不是完全没希望,但近几年内基本不太可能
最近几年,只要是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刑事案件,无论舆论还是判决都有非常大的争议。总体来讲,大多呈现的是“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而我们国家的刑法任务,除了要打击犯罪,更强调稳定社会,这就导致在司法的过程中往往更重视法益的修补,伤、残类还较为理智,但只要有人死了,就肯定要有人来承担责任,除非是极端的意外事件,这就是常被老百姓诟病的“死者为大
”逻辑
怎么看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被判刑8年?只能说道理上过得去,手段上过于极端。不知道为什么老百姓打架大多数都喜欢上锐器
。刀这种东西,威慑力一般,但伤害后果其实特别严重,校园暴力不同于社会黑恶暴力性质,大多数的霸凌手段还没有达到你死我活的地步,换一个角度看,不同的武器有时候代表了不同的目的,比如警察在执法时,警用器械的性质其实是分的特别细的
可以看到,常规执法下,无论是警械类还是武器类,都是没有“刀”的,枪支弹药手铐脚链这种老百姓接触不到,但其实辣椒水(催泪弹)还是很有效的,而且携带方便,如果陈泗翰
当时被叫到偏僻角落,不是使用刀刺,而是用辣椒水喷射对方眼耳鼻口等关键部位
,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防卫性质
了,而且威慑、制伏的效果更明显,也许就有可能避免今天的局面了。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7楼 发表于:2024-7-3 23:27
知乎用户7K7VRk:


我认为对于霸凌行为,应当有无条件的无限防卫权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8楼 发表于:2024-7-3 23:27
作者:缤纷乐园任你行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44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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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澎湃新闻对案件经过的详细描述,越看越气愤,一个只有10多岁且成绩优秀的孩子,在之前与霸凌者没有任何纠葛的情况下,被对方故意找茬,然后莫名其妙被缠上,一天之内几次被骚扰,对方更是扬言要将其往死里整,这孩子出于害怕,放学本来是躲教室里的,结果被对方几人强拉出去,被逼迫‘单杀’,想躲不能躲,想跑跑不掉,他可以说是被逼到绝境了,这种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情境下,他该怎么办?他该怎么防卫才算正当?
这个孩子唯一没有做正确的,就是他表哥问他为啥不告诉老师,他说怕告诉老师对方报复更严重。孩子遇到校园霸凌时,一定要告诉老师,告诉家长,不要一个人去面对,至少事情可能不会这么坏。
但此事件,从被缠上到反杀对方,仅仅是一天内的事情,过程太短暂,太突发了,很多人可能都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已经是这样的结果了。或许是人各有命,实在心疼这个孩子的遭遇。
校园本是培养未来人才的地方,却偏偏有些心术不正的小恶霸将这里当做自己的作恶根据地,组织小团体,对他们所谓的“看不惯”的对象搞霸凌,不得不觉得有些人就是性本恶,烂到根了。这个事件也许能给一些正在实施霸凌或有这种想法的人起个警醒的作用,不要以为你欺负的对象是只软弱不知反抗的绵羊,逼急了,你TM也有可能成为案板上的肉,劝这些人能好自为之。
只希望这孩子今后能够好好生活,这件事对他影响越小越好。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9楼 发表于:2024-7-3 23:27
作者:匿名用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80706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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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起悲剧。
当出现时,牵扯的绝对不是霸凌者与被霸凌者两方。
学校、家长、教育局,乃至公安局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很多没有经历过霸凌的人,总是想当然的认为,找老师,找家长,或者报警,他们觉得这样就能解决问题。
但实际上呢?这样只会让举报者遭受更加严酷的对待。
说一下我的个人经历吧,霸凌都给我带来了什么。
我曾经也被霸凌过,那还是我初中的时候。
因为当时家里很穷,所以我比较自卑,特别怕给家里惹事。
也就是因为怯懦,所以成了那些人渣们霸凌的首选对象。
一个学期,在校时我几乎每天都在挨打。
告老师?
呵,他们什么都做不了,顶了天把对方家长请过来,给个处分。
然后,不用超过两天,我就会被堵在宿舍里挨上一顿毒打。
当我终于把问题反应给我父亲后,他说出了那句经典的话语: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学校帮不到我,家长帮不到我,警察也帮不到我。
能帮我的除了自己,什么都没有。
又是一次霸凌,我还击了,一个个子比较小的差点被我掐死。
他的脖子青肿了好几天。
被报复时,我用砖头打破了一个人的脑袋,打断了一个人的手骨。
那一天,从最初的反击开始,我像一条疯狗一样一天内打了四架。
整个初中后半程,我都是变态的,是扭曲的。
对世界充满了恨意。
对老师充斥着鄙夷。
对父母满是不信任。
不是都爱霸凌我么?不是都爱旁观么?老师不是什么都管不了么?
那我就自己打,打的自己满身是伤,打到没人敢在招惹我。
那时候,我就是一个疯子。
头打破了,自己回床上拿卫生纸一缠,倒头就睡。
现在我30了,头发理短些,就能看到无数的白点子和一道道的疤痕印记。
胳膊上还有一条已经逐渐消退的刀疤,但依然还有五六厘米长。
但我不后悔,我没有因为各种拿卫生纸处理的伤口得,没有因为内心的扭曲彻底沉沦成一个罪犯或者一个黑社会,说明老天爷是支持我的。
运气确实很好啊,说是有老天的支持一点都不为过。
高中后我就很少打架了,或许是初中时期的黑化彻底改变了我的气质,也没有人再把我当成霸凌的对象。
我仿佛一个正常人一样,埋头学习,谈女朋友,最后考上大学。
除了内心依旧不信任学校和父母,可这谁又能知道呢?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0楼 发表于:2024-7-3 23:27
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557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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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不禁让我想起了九月初的一个案子“湖南初二少年被15人校园霸凌时刺伤3人,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检方抗诉称故意伤害”。
没有了解过案情,所以对法院的判决不做评判。
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日后调查自有结果。
但是案件重启,将会影响着以后类似的校园霸凌伤害案如何判决。
校园霸凌,根本就不是孩子不懂事的小打小闹。
校园霸凌本质上就是故意伤害,是违法犯罪,说的严重点,就是校园里的黑恶势力。
但是学校、社会、家长、法律和施暴者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无知与未成年不能成为任何人的保护伞, 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的借口。
做错了就应该受到严格的指正与惩罚,而不是不痛不痒的批评、管教。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1楼 发表于:2024-7-3 23:28
作者:Freeman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81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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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三,第一,陈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第二,陈某是否成立自首。第三,八年的刑期,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已经足够。
1、李某存在过错是肯定的,但陈某仍不成立正当防卫
从目前网络对有关事实的报道和裁判文书看,首先,陈李是相互斗殴,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相互斗殴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除非一方逃跑,另一方追赶伤害,被追者反击构成正当防卫;或者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反击的,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李约架,陈完全有自由避开,或者报告老师、报警请求保护,但陈没有这么做,而是准备了刀具,等候表哥到来,并与李某见面。这些情节,足以认定,双方是约架斗殴。这与昆山龙哥案和山东于欢案夺刀自卫,是不同的。其次,具体情节看,事情开始,虽李某先动手,但并未动刀,先动刀的反而是陈某。这与上述相互斗殴但构成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形二正好相反。按理,反而是李某动刀更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虽然有媒体报道,陈某动刀是出于护挡对方的拳头,这一说法比较牵强,且难以查证。
2、陈某不成立自首
根据有关报道,陈某去治安岗亭是为了躲避李某追杀,其本人并不知道当时李某已经不行了(濒死)。陈某自己身受重伤,李某又在追杀自己,且其并不知道李某伤情,按常理推断,无自首的理由。更何况当时的实际情形有岗亭工作人员的证言。因此,认定其只是为了避难,而非自首,是可信、合理的。
3、陈某已经得到了足够的减轻处罚
陈某的从轻减轻处罚事由有两项。第一是其为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此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第二是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另外,其他具体情节也对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再来看法律规定,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本案相互斗殴致人死亡,不考虑被害人特别过错(斗殴本身也是过错),如果是成年人,实际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对于未成年人,有从轻和减轻两种幅度,由法院根据情节自由裁量。如果适用从轻,则可判处10年以上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如果是减轻,则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如不考虑被害人特别过错,实际刑期可能在15年左右。本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实际已考虑了被害人李某事前具有重大过错,从而减轻致害人责任,在法定刑10年以下处罚。
综上,虽然昆山宝马案以后,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明显比以前宽松,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伸张正义。但基于现有报道,本案与昆山案情节明显不同。昆山案嫌疑人是与被杀者素不相识的无辜百姓,无任何预谋,事发突然;而对方则带有黑恶势力性质,自带砍刀,无理挑起事端,并砍人在先。反观本案,发生并非突然,陈某具有足够的自由选择其他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但他却选择私力救济,携带刀具相约斗殴,且首先使用凶器,这些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更不能被鼓励,不能算是完全无辜;被害人当然具有重大过错,但他只是未成年人,与昆山被杀的龙哥不可相提并论。其罪不至死,却已用生命抵偿自己的过错。这对双方家庭都是悲剧。因此,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兼顾了双方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明显不当,改判的可能性小。
校园霸凌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解决的办法有待于学校、家庭和社会从加强管理教育上采取有效措施(事实上,涉案学校的管理,可以说是一塌糊涂,校长等相关人员应当被追责),而绝不是鼓励学生采取私力救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作为禁止私力救济的例外,应严格限定在情况紧急,公力救济无法企及的特情之下,而不能滥用。这是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所在。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2楼 发表于:2024-7-3 23:28
作者:风骚小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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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校园霸凌的治本之策。


校园霸凌在我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虽然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校园霸凌却从未真正收敛过其嚣张气焰。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校园霸凌的成本太低。霸凌者往往拉帮结派,以强凌弱,而公检法暨政府教育各级机关却普遍认为校园霸凌就是学生之间调皮捣蛋,并未严格区分同学矛盾和校园霸凌的区别。以至于霸凌者可以肆无忌惮的行凶,受害者欲反抗而力不逮,霸凌几乎0成本,所以屡禁不止。
2.各类学校、某些老师严重失职,对弱势学生不予以保护,对霸凌者不予以惩处,使得学校成为霸凌者的温床。
3.反抗霸凌成本太高。对于受霸凌的人来说,简单的打回去只会让霸凌者变本加厉,想彻底不受欺负,必须杀死或者打残废对方。而这样做会导致把自己搭进去,毁掉自己原本光明的前途。所以绝大多数受霸凌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霸凌者更加肆无忌惮。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校园霸凌和同学矛盾的区别。首先,在起因上,校园霸凌可以没有任何原因,而同学矛盾往往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上,校园霸凌不仅具有暴力或软暴力性,还具有对人格和尊严的贬损,而同学矛盾则往往不涉及人格尊严;在方式上,校园霸凌往往表现出以多欺少,以强欺弱,以大欺小等特点,而同学矛盾则不会突出这些特点;在外因上,霸凌者往往家里有钱有势,关系复杂,受霸凌者则通常家境平平,老实巴交,而同学矛盾往往没有这些外部条件的不对等性;从时间上看,校园霸凌往往具有多次性,长期性,而同学矛盾打完就好,时间短暂,次数不多;从对象来看,校园霸凌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可能单纯看你不顺眼就欺负你,而同学矛盾则有明确的指向性。因此,以上几点是为区分霸凌和普通矛盾的区别。


那么,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霸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绝对排除“他还是个孩子,他就是淘气不懂事,没必要上纲上线”这种错误思想。校园霸凌和调皮捣蛋有着非常明确的界限,对于真正属于校园霸凌的,要绝不姑息,该立案的立案,该审判的审判。孩子从小就该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从它走上霸凌同学的道路那一刻起,法律就不该再把它看成孩子了。
2,将校园霸凌单独成罪,且本罪不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就是,即便校园霸凌成立,可那些霸凌者才十四五岁,只对八种犯罪负责,刑罚并不能威慑他们。因此,单独成罪且不受年龄限制,才能真正有效的捕一批,判一批,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有人可能觉得我这种观点会毁了霸凌者的一生,请继续往下看。
3,要放宽对于受霸凌者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对于多次霸凌、长期霸凌的,被霸凌者实行反杀或者打残,除挑唆防卫以外,全部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是:霸凌者都是以多欺少以强欺弱的,弱者往往不敢反抗,好不容易反抗了却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岂不是鼓励施暴者吗?


可能有人觉得,我这是极端的重刑主义的表现。可法律从来就不该是书斋里的学问,罪刑相适应里面的学问也不是一句人权,一句对等原则就说得清的。请你们走进校园看一看,有多少人饱受欺凌而不敢反抗。而不会反抗的人,和奴隶又有什么区别?


有人会说,抓了霸凌者会毁了他们的一生。可你要知道,把自己快乐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这样的人早死早好,虽死而不足惜。有人会说,不分青红皂白认定正当防卫是纵容犯罪,可你想想被欺负的都是什么人?没权没势的普通人。他们有几个敢于反抗?就像王思聪骂你,有几个人又敢骂回去?反抗了却要担责,法律对施暴者何其宽宥,对于反抗者又何其严苛。而我们设立刑法的目的,难道不是惩治犯罪,保护良善,保障人权吗?


这篇文,法学功底越深厚的人看了,越会想怼我。但我只想说一句,在中国,学校是法律鞭长莫及的地方,忍无可忍的反抗理应受到宽容。法律不是书斋里的学问,如果一切都能按纸上的法条去走,那天下早就无比公正了,谁还愿意以暴制暴呢?归根到底,法律解决不了的地方,那些受害者只能自力救济,我们不该把他们唯一的一条路也堵死。


真的,我超级希望通过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是这种话题在中国就是一纸空文,应试教育体制下根本没有学校会去执行的。所以,严刑峻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主张通过教育预防犯罪的大佬们勿喷,我们国家在一百年之内都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如果能做到,我直播吃奥利给。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3楼 发表于:2024-7-3 23:29
作者:我只看看不说话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264117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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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最根本的问题,校园霸凌。作为被霸凌者,在被霸凌的过程中,我要如何保护我自己?如何在我做出反抗的选择下不触犯法律。艺术源于生活,那么多校园霸凌的电影,真就白拍了?(无语)
——————————————————————
看到澎湃新闻
的那个稿子后,除了生气就是心疼,他才15岁,就因为被霸凌采取的正当防护过失杀人而被判刑八年。一个同学们嘴中的“校霸”李小东为什么会变为老师们嘴里的“良好学生”?为什么成绩优异的男孩儿出了这种事,当家长寻找校方时校方避而不见?
文章描述到陈泗翰
被霸凌的过程,被李小东们强拉出去时,看的我真的揪心,那孩子该多无助!为什么花一样的年纪,却不美好纯真...
这个判决看的我很纳闷,我作为被霸凌者,我在知道我有危险的情况下,我只能接受霸凌,不做出防卫和反抗,用爱感化对方?其次,李小东也有刀,如果是我,当李小东们说出“单杀”,“不是你死就是他死”这句话时并强拉着我去“赴约”!我在能自我保护的情况下,我也会利用我手上的东西保护我。这是自我保护意识,我刺向李小东时,我的想法绝对是我要保护我自己,而不是你今天必须死在我手里。






这里看的我好无奈好无奈,陈泗瀚
也差点死掉啊!为什么努力活下来还有这么大的错。看完文章后我真的气到哭出来,幸好,陈泗瀚还活着。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4楼 发表于:2024-7-3 23:29
作者:将梦想进行到底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3523682760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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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本质上是武装抵抗的权利,正当防卫,同时又是武装斗争的战术。
中共的司法机构,肩负着社会正义的政治责任,那么,正视学校内存在的正当防卫,自然是正视学校内存在的暴力和仇恨的问题。正视学生使用正当防卫,也就等于支持学生在面对暴力和仇恨的侵害时,可以进行武装抵抗。
中国学校内存在的暴力和仇恨,是教育部门不愿意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共的司法机构处理也非常谨慎的问题。在学校内发生的暴力事件,要判定正当防卫,司法机构处理的就要慎重,因为司法机构肩负着对未成年人进行宽宥的政治责任。因此,在学校发生严重的暴力时,是不是正当防卫?司法机构的判断标准就非常的严格和审慎。
司法机构之所以要严格和审慎,也是害怕某些未成年人进行效仿。因为我开头就说了,正当防卫是一种武装斗争的战术,那如果某些未成年人运用正当防卫的手段进行杀人,而司法机构判断错误,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政治影响,这也是司法机构要严格和审慎的原因之一。
正确的正当防卫,又是校园霸凌案件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公民权力。不能让被霸凌的人总是“羔羊”,要给“羔羊”以有效的武器,要支持被霸凌的人们有效的武装抵抗,这也是司法机构要给被霸凌的人们一个必须传达的信号。
我想,这就是中共的司法机构,要把某些校园内发生的正当防卫案件拿出来说的原因。支持正当的武装抵抗,就是与校园霸凌进行武装斗争的一个信号。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5楼 发表于:2024-7-3 23:29
牙白:


法官还是没有大局观。这孩子进了监,狱友问他你这么年轻怎么进来的,他说他把霸凌他的人刺死了,但是法院不承认这是正当防卫,你是狱友你会怎么想?你会怎么看待自己坐的这些牢?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6楼 发表于:2024-7-3 23:29
根据驳回申诉通知书可以看出,法院将二人的行为认定为“纠纷”,也即互殴。
根据判决结果看,最终认定故意伤害罪,而非防卫过当。
这种认定明显是不妥的,没有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这里需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从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行为表述为“强拉”等情况来看,显然是被迫行为,而并非“携刀赴会”;且在此种情境下,携刀行为并不必然能推导出其主观之伤害故意。
今年8月,涉案陈某翰已出狱。
今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至于申诉最终结果,不好说。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里不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而是本质上的不公正判决,但是涉及面很广,牵一发而动全身,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吧。


作者:愚山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985858/answer/14945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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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7楼 发表于:2024-7-3 23:29
我感觉现在大多数人对这个案件的了解仅仅只达到“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的程度上,对里面的细节多数人并不清楚,我也不清楚但因为我是学法学的所以我打算从理性方面去分析:比如凶器是提前准备好的还是混乱中从地上捡的?他提前备好武器是心意已决怀恨在心去杀人,还是只是打算用武器威吓对方以使其不对自己继续霸凌,还是说他打算在被侵害时进行反击?包括法医尸检的结果表明他就是冲着致命部位刺杀的还是对非致命部位刺杀的?光这些就涉及: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相信公安,检察在收集证据时,法医再尸检都是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到的,包括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案件时也是小心谨慎,法律不能被舆论所裹挟,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作者:知乎用户e7ic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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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2024-7-3 23:30
姑妈说中医​:



让人痛心的国产电影:少年打架刺死同学,只判刑9年半赔18万!1009 播放 · 11 赞同










让人痛心的国产电影:少年打架刺死同学,只判刑9年半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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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2024-7-3 23:30
作者:实诚负责的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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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泗翰与李小东一案中如何看待反抗霸凌者行为中的正当防卫
霸凌现象一直是被关注的问题,大部分人在读书都可能经历过霸凌,或者亲眼见过霸凌现象。被欺凌者和霸凌者之间存在妥协、冲突暴力等等,而且冲突进一步升级极易酿成悲剧。
陈泗翰与李小东一案,2014年4月30日,李小东等人在校殴打陈泗翰两次,放学后又将其强行拉到校外“单杀”。在李小东等人放学后将陈泗翰强行拉到校外“单杀”前,陈泗翰接过同学的一把小刀作为防卫,就在李小东冲上来,挥着右拳跳起来打他的头,陈泗翰下意识用手去挡,李小东右侧锁骨下方被陈泗翰左手上的刀戳到了。尸检报告显示,此创口未伤及胸腔脏器。两人各退一步,李小东之后从口袋里摸出一把卡子刀,冲陈泗翰杀来。陈泗翰用拿刀的左手压制对方的右手,拿手机的右手则压制对方的左手,近身搏斗间,忽然感觉左后背一凉,情急之下他用力甩开对方,并刺到了对方的胸口,然后转身逃跑。他不知道,身后的李小东持刀追出几十米后,倒在了地上。之后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幸存下来的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
这是一场悲剧,让人唏嘘不已,被欺凌者遭到霸凌者的暴力对待,在反抗之中,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对于被欺凌者陈泗翰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对于法院判刑是否合理,陈泗翰的反抗行为能否视为正当防卫呢?如果预防以后这样的悲剧发生呢?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特别提到:“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还有提到“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简单来说在案件发生前,行为人可以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即是准备一些防卫武器,该准备并不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在对方开始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之后,行为人可以使用携带防卫武器进行防卫,在防卫过程中失手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结果时,只要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在陈泗翰与李小东一案这个案件中,李小东等人在案发前已经殴打陈泗翰
两次,并扬言放学后要“单杀”陈泗翰,因此陈泗翰在放学前接过同学递过来的小刀用以防卫,其防卫意图可以成立。之后在李小东冲过来殴打陈泗翰时,陈泗翰下意识地举起小刀防御,但并未伤及要处,而后李小东也拿出刀继续对陈泗翰进行伤害时,陈泗翰在反抗和挣脱中导致李小东死亡。在这过程中李小东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并且武器由拳头升级到小刀,侵害进一步升级。虽然是陈泗翰一开始用小刀防卫,但其没有主动去反击,结合当时陈泗翰处于弱势一方,李小东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而且在如此紧迫的情况下,陈泗翰只能采取该防卫手段避免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并不大,不存在过激的现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我认为陈泗翰的防卫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由于当年并没有该指导意见的指引,法院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将陈泗翰判刑8年,一个花季少年和其家庭从此走向衰落。但是随着法治不断进步,相信以后相类似的案件都能有一个好结果,同时也是警醒,如何防范此类悲剧的发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法律疑问,可点开我的主页加微信咨询。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0楼 发表于:2024-7-3 23:30
如果说现实是没办法逆转的苦旅
那么我宁愿8年后才能在太阳下自由的奔跑
也不愿意8年前躺在某一个冰柜里


同样,如果有人依旧被迫让我在8年后再次做出选择,我也还是会选择走过的路


用懂王的话说,这就是生活吧
法律偶尔会带给我们正义。但是法律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所谓的正义
有时候,社会需要我们让渡一部分权利
有时候,我们需要从社会,取回我们让渡出的权利,就是这样
没什么不能理解,也没什么可抱怨的。当我们摔倒在土坑前面,或许我们应该填满它,以防止其他人再摔倒,但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填满的,那么就只能得等到有足够的人摔倒,有足够的人填满它
社会不是完美的,法律也不是完美的,法律从业者不是神
有时候,我们需要自己保护自己,不论是生命,还是灵魂


作者:回首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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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1楼 发表于:2024-7-3 23:30
作者:叙世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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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述的是,因刺死霸凌者,在未管所度过2264个日夜的15岁少年陈泗翰的故事。 事故发生在距中考仅剩13天的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早上。 排队买早饭时,陈泗翰被家里有钱、经常随机打人以树立“权威”的校霸李小东选中了。 一连被踩了好几脚后,陈泗翰推开了校霸,因为这一个动作,他挨了拳头、群殴,碗里还被吐了一口唾沫;大课间又被对方拿着卡子刀边推边打,一直打进厕所;中午,再次被威胁放学等着“单杀”。 陈泗翰不敢告诉老师,怕被对方更狠报复,打电话让表哥来接,表哥还没到,他就被校霸的同伴拖下了楼。 致命的一分钟发生在距离瓮安四中旧校门三四百米的地方,那里没有摄像头,陈泗翰被拉过去围攻。 慌乱中,有人在陈泗翰口袋里放了一把半开的卡子刀。 陈泗翰不知道李小东是什么时候倒下的,他最后看到的画面是,李小东和一群人在背后追。 第二天,左胸被卡子刀刺穿、重伤二级的陈泗翰,醒来第一句话是: “妈妈,我不知道自己怎么跑出来的。”妈妈抱着他的头哭,“儿子不怕,有爸爸妈妈陪着你”。 陈泗翰活了下来,霸凌者李小东因锐器致心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紧接着,陈李两家调解失败,陈泗翰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八年。 陈泗瀚的56名同学自发写了联名信,“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杀人犯,他是这起事件中的一个受害者,一个需要你们保护的受害者。” 但高墙电网还是把年仅15岁的陈泗翰和学校、考一中的愿望彻底隔开了。 入狱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陈泗翰都非常消沉。他拼命想忘掉李小东及那天发生的一切,却根本做不到。 一位陈警官在仔细翻看了他的判决书后告诉他,刑期很漫长,但你可以学习。还有位教官送给陈泗翰一支钢笔,上面刻着“Never Give Up(永不言弃)”。初中同学几乎每个月都会给他写信,后来,信上的每一个字,陈泗翰都烂熟于心。 陈泗翰振作了起来。他挤时间学习,在规定的劳作以后,别人看电视,他看书,高中都没上,靠自学在狱中拿到了刑法大专文凭。 2021年4月8号,因为表现良好,陈泗翰提前出狱,独自前往北京一家律所实习。他打算专升本,想成为一名律师。原因是,“因为有了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但是,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北京律师林丽鸿伸出了援手,并决定不惜一切代价为陈泗翰翻案,“不仅因为它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案,更因为它呈现了校园暴力最悲惨的一种结局。他(陈泗翰)代表太多人了。” 申诉还在继续,希望更多的关注能尽快为陈泗翰争取到一个公平的结果。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2楼 发表于:2024-7-3 23:30
与燕齐飞:


建议以后法律上把霸凌团伙定性为非法团伙,学校、老师、社会有责任对团伙成员监督、举报。凡团伙成员,一经查实,将接受一到三个月的思想教育与进行义务劳动。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3楼 发表于:2024-7-3 23:31
起来看看你:


我就想问,这个被霸凌者当时也被捅了那么多刀,为什么只有轻伤一级?
还有被霸凌者当时只有15岁,为什么能被判8年这么久?难道是被判了故意杀人吗?
我的天啊,调查报告都写得那么仔细了,法官简直罔顾事实,还是只能说霸凌者父母手眼通天。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4楼 发表于:2024-7-3 23:31

EWTY:


作为一名资深被霸凌者,很能体会陈同学被霸凌时的恐惧和无助,我只能说他干得漂亮,甚至认为他当时应该再多杀几个(反正是未成年,最多也就判几年刑,没有性命之忧)。这位陈同学一看就是老实孩子,能做出这样的事,估计也是压抑许久的爆发,被逼急了不得已而为之,所以自责什么的就免了吧,毕竟又没有做错什么,况且都是过去的事了,自责还有什么用呢?
不好意思,可能说得有些极端且情绪化,但这确实是个人的真实想法。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5楼 发表于:2024-7-3 23:31
作者:A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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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看众说纷纭,也说点自己的亲身经历
曾几何时我也是霸凌中的一员,起因源于我曾经也是一个被霸凌者,既然反抗不了就加入他们。
那时候就跟他们混混,一起抽抽烟吹吹牛逼,老老实实当个小弟。
其实对于很多懦弱的同学来讲,反抗需要很大的勇气,反抗需要很大的代价。
我看过很多,结果不是挨打就是反被对方讹诈一大笔钱。
2007年 冬,我与几个朋友一起网吧包夜,当晚10点左右,有二十几个人轮番殴打一个路人,起因似乎看了他们当中某人一眼,被他们当做挑衅。
凌晨1点多,这群人二次过来追打一人,原有未知,当时距离我坐的位置很近,其中一人认出了我,直接就跟我说,当年我骂过他,还说要打他(比我小一级的校友),当时我也很懵,我只是看他眼熟,以往也没接触过,这些问题从何而来呢 ?
以此为由我被十几个人轮番殴打,逃跑过程中,被人一刀从左侧肋下刺入,匕首宽4.2公分,入体是15公分,当时幸好没有捅入心脏,结果是严重血气胸

我被刺伤后这群人做鸟兽散,(后来通过朋友说,这些人当晚都磕了药,应该是盐酸曲马多
与可非这一类的)真是世态炎凉,我亲戚的朋友开车路过,我当时对路过的车求助,其中一人是我亲戚的朋友,这个人下车对我骂道:CNM滚远点,不然撞死你。这件事如今回想起来历历在目,仿佛就在昨日一般。这条街目睹这些的出租车无人载我,最后我走出一条街,不知情的出租车停下了车,载我到医院,下车时大量血液流到座椅上我被司机骂,我将仅有的40块钱给了他,嘴上说着抱歉的话。
我当时的脑子非常清晰,身体感觉很冷,没有力气,变的虚弱,我当时长跑成绩16分35,6公里多的成绩,绝对是身体健壮的年纪。
我感觉肋下在冒热气,明显的能感觉到涌出的感觉。我走进急诊的大门,深绿色的护士服······拍胸片的时候我的腰直不起来,挺直腰杆的时候血喷到了墙上。
我趴在急诊室的床上,一条腿在地上,我爬不上去了,护士帮我抬腿的时候我一点力气都没,只是很痛,我不敢动,护士要剪开我的衣服,我拒绝了,那是我新买的,第一次穿出来。值班医生过来看了看我伤势,跟我说只是外伤,没事,当即就给我伤口缝上了,我感觉不到痛,我只能感觉涌出,不知道是不是血在涌。
护士让我联系家里人,我不想让我爸知道,他会打我,我联系我妈,但是我没有我妈的电话,我联系二姨,二姨的话我至今记得,这么多年,我基本不会跟她讲话,就因为她说的这些话。她说“你别找你妈了,你怎么不去找你爸?你要是想要你妈好好过日子,以后你就不要在联系她了”“啪”电话被挂断。
最后我给小姑打了电话,过来的是二叔、三叔。当晚有医闹,酒鬼、别人不看到的老太太和床边一左一右摇着芭蕉扇的小女孩。
其实当天夜里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本没来,我到医院后报警,警方还是没有来,反而给我打电话说我报假警,护士三次报警后,警方还是没来。
第二天,警察来了,录了口供,听他同事在门口讨论的话是我们互殴,NMD十几个人和我单挑,还拿刀砍我,并抢走了我的钱和我的手机,说我们是互殴。
我一直都强调的两个主张1.团伙抢劫 2.持刀伤人(致人重伤),最后所长找我聊,地方各界人士找了很多亲戚跑到我家来当说客,最后是什么?住了2个多月院,赔给我2万多块钱。
我清晰的记得那天早上,案犯的父亲(当地知名商贾)开车来接我和我爸,一起去了公安局,对我的伤从新鉴定了一次,告诉我低于5公分的伤都是轻伤,最后给我定轻伤。出了们,给了我爸一个信封,里面是钱,是我爸一年也不一定能赚回来的数额。
你们看看,只要他们出钱,只要我们原谅,公安内部的人由案犯的父亲一路摆平。
我家中算有点背景的,如果我是一个穷苦家庭,又没有什么背景的话,就算我不原谅,咬定我的两个主张,最后也会变成互殴、轻伤。
我本来没想写这么多的 ,只不过想把整个事件写清楚,包含了印象极深的片段,话语,想法等
我们今天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说,这是违法的,可是早在多年前,乃至于现在,这种事依然不会少,人情社会里官官相护与官商勾结永远都不会缺席。
我看到很多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详细的描述了事发经过与其中几个重要因素。
也有很多人从整个事发故事中找到完整的线路并解析。
我只想以我自身的经历叙说这个社会存在的现象,事情没发生在你身上的时候请客观。
很多一线城市的人根本无法懂得小城市的生存方式。
这就是我喜欢在大城市的原因,我不用为我自身的安全有太多担忧,不会被黑恶势力所胁迫。
时代在进步,法律背后的问题?任重道远。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6楼 发表于:2024-7-3 23:31
水水水瓶​:


为啥没有无限防卫法,是在怕什么?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7楼 发表于:2024-7-3 23:32
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不考虑其他情节,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初中生如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作者:瀛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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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8楼 发表于:2024-7-3 23:32
作者: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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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真不知道是怎么判的,自己不是法律专业,但还是感到不公平,在微博上看到热搜,这人1999年的,出来都21岁了,人生都被毁了,看他给父母的信感觉真是个好孩子,字写得也十分漂亮,给人感觉学习成绩也是不错的,如果没有这档子事,大学都快毕业了吧。实话实说,这件事学校也很有问题,结合自己的学生经历,很多学校除大学外(大学就很少看到校园暴力了,而且我读的大学这方面很严,打架斗殴直接开除),小学,初中,高中都对校园暴力熟视无睹,根本不会给出很严厉的惩罚,基本上就是在全校开会的时候把施暴者拉到前面做个检讨,但对那些人来说,做检讨就跟吃饭喝水一样简单,根本不会感觉到丝毫羞愧,检讨过程中依然吊儿郎当的样子。初中有人把别人耳膜打破也只是做了检讨,陪个医药费而已,高中有人用刀捅进别人一点点,虽然只是皮外伤,但学校也仅仅是让其做了检讨,赔了一点钱而已。我觉得校园霸凌学校是有很大责任的,初中读的学校是我觉得抓学习最紧的一个学校,学生的任务就是学习,学校的重点是看自己到底培养了多少进本市重点高中的人数,根本不会太在意校园霸凌。所以,我觉得学校的领导是有很大问题的,如果重视这件事很多问题都不会出现,这位初中生也不会捅死施暴者,也不会坐牢,人生也不会被毁掉,施暴者也不用死,起码事情不会演变成这样。参考最近上热搜的依兰女中学生斗殴事件的处理结果,很多领导包括班主任都受到了处分,热搜下面竟然很多人为学校领导鸣不平,我看了后真是无语,你坐在这个位子上,有了权力,那你就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你的本职工作,加大对校园暴力的惩治力度,让悲剧少一点,如果你不行,那就下去,这个位子还有更具有责任感的人去做。所以对于依兰女中学生斗殴事件的惩罚结果我是举双手双脚支持的,因为他们活该。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9楼 发表于:2024-7-3 23:32
某匿名用户: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保护的永远都是那些人渣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30楼 发表于:2024-7-3 23:33
作者: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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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持刀反击霸凌者被认定正当防卫!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央视新闻
、微言教育、央视网、中国教育报、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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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40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25—229号)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
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专题
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案例
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3件民事案例
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
学生霸凌
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
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
婚内监护权

隔代探望等
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其中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是一件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
正当防卫案例
遭15名同学围殴
初中生持刀反击,捅伤3人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
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
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
、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
(非管制刀具
,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撤回抗诉

法院认定其正当防卫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
(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
(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其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对学生欺凌和校园纠纷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涉未成年人抚养和探望权等方面的工作
提出要求
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
《意见》要求,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遭受欺凌
赔偿费用可以包括哪些方面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可参照成年人标准适当提高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意见》要求的赔偿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此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成年人的标准适当提高。
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确保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落实情况分析报告
机制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通过构建犯罪成因、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网络保护等分析报告机制,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多层次、见实效的防护网络。
《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责任,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执行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
家庭监护管教缺失
法院可予以训诫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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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对各地开展的
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
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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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各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制定细化校纪校规,明确不同欺凌行为的相应惩戒举措。要公布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对来电反映情况落实首问负责制度。每班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学生欺凌防治主题班会,教育学生掌握预防欺凌的知识和做法。要在楼道、天台、储物间等隐蔽场所,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
通知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面向所有教职员工和家长定期开展学生欺凌防治专题培训,提升识别、应对能力及干预处置水平。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
通知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加强对教师和家长教育引导。要在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技防建设等方面给予学校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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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新修订的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各方责任
现行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为细化实施上位法,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现行的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专门对谁来保护未成年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排除“身边隐患”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学校、幼儿园对聘用、引进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进存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因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等情形的人员。同时,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问题人员”应及时解聘。
《条例》还要求,学校不得占用课间自由活动时间,保证其休息、娱乐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加强网络保护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同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对客户群进行明确区分、身份识别、实名认证,防止未成年人登录、浏览、沉迷网络游戏和低俗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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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phHein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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