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第二中学女生张华(化名)因为心生嫉恨,对同班女生田原(化名)痛下杀手。2004年2月4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华无期徒刑。张华提出上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3年4月20日19时30分,张华让好友曹艳(化名)将同班同学田原叫到自己所住的女生公寓327室。
22时许,二人在谈话时争吵起来,并且动了手。曹艳忙将事先借来的哑铃递给张华。张华一手拿着哑铃,一手捡起一只消毒水玻璃瓶,轮番朝田原头部砸去。田原被砸倒在地后,张华趁机拾起玻璃瓶碎片,切割田原的脖子。田原挣扎喊叫,张华又用手死死捂住她的口鼻,田原渐渐不动了。张华见田原已死,使用水果刀和玻璃碎片肢解了田原的尸体,并且把肢解了的尸体藏在宿舍衣柜里。 4月21日7时和19时30分,张华、曹艳二人先后将田原的头、颈、胳膊、内脏扔到海拉尔区铁路工人新村11道街及海拉尔第二中学门口附近的厕所内。当日22时,张华、曹艳被警方抓捕归案。 此案发生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第二中学也被死者的母亲告上了法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第二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经上诉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项判决,维持了张华无期徒刑、曹艳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北方新报文/星宇)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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