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誤判可能性,執行是酷刑
詹森林指出,死刑是一種極端處罰,剝奪生命的過程,無論執行方式多麼「人道」,本質上仍是終結受刑人生命,已有許多實例證明,無論槍決、斬首、絞刑、電椅、毒氣、藥物注射,都不能確保受刑人不受痛苦而死亡,不管採用什麼方式,都會讓受刑人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恐懼,相當殘酷。
也有研究指出,執行過程也有不少案例出現操作失誤,導致受刑人承受預料之外的巨大痛苦才緩慢死去,而且在等待執行期間也持續承受巨大的心理恐懼和壓力。
此外,現代刑事司法審判,相當重視被告程序權利的保障,誤判疑慮大幅降低,但鑑於死刑有不可回復性,如果錯誤執行,將是不可容忍的過失,更是無可彌補的損失。即使向本判決要求的,只能對「情節最嚴重的故意殺人犯罪」科處死刑,但基於法官認事用法的侷限,實在無從完全排除誤判的可能性。
他舉出法國拉法葉侯爵(Marquis de Lafayette)名言:「在向我證明人類判斷無誤之前,我要求廢除死刑。」
他也認為,死刑固然曾經是台灣社會傳統的一部分,但用傳統文化不能改變來當作死刑合憲的辯護理由,實在非常不妥。
詹森林引用美國最高法院鮑威爾大法官(Justice Powell)、 布萊克門大法官(Justice Blackmun)及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的親身說法:「無論如何縫補判處死刑的程序,使死刑合乎 憲法所要求的公正性的努力,終將徒勞」。他認為,與其繼續修補死亡機器讓其繼續蹣跚前行,不如直接宣告死刑違憲,讓寶貴的司法資源投入真正有效遏止犯罪的措施,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