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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Yahoo新聞報導)23 條立法|條例草案刊憲 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對叛國知情不報囚 14 年 罰則一覽|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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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于:2024-3-10 22:59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今早(8 日)8 時許,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文件總長 212 頁。
草案提到,「叛國罪」、「叛亂罪」、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的「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罪」,例如損壞基礎設施、以及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隱匿判國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與間諜活動相關罪行方面,如果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可判處 2 年監禁;如果在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進行間諜活動,包括進入禁地,可判處 20 年監禁。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即使只是管有國家秘密者亦可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煽動如涉勾結境外勢力 最高 10 年監禁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元素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如果管有煽動文件或物品,最高判處 3 年監禁。
對照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文字首次定罪最高 2 年監禁;煽動刊物首次定罪最高 1 年監禁。


更多詳情: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7%AB%8B%E6%B3%95%EF%BD%9C%E6%A2%9D%E4%BE%8B%E8%8D%89%E6%A1%88%E5%88%8A%E6%86%B2-%E5%8F%9B%E4%BA%82%E3%80%81%E5%8F%9B%E5%9C%8B%E5%8F%AF%E5%9B%9A%E7%B5%82%E8%BA%AB-%E5%B0%8D%E5%8F%9B%E5%9C%8B%E7%9F%A5%E6%83%85%E4%B8%8D%E5%A0%B1%E5%9B%9A-14-%E5%B9%B4-%E7%BD%B0%E5%89%87%E4%B8%80%E8%A6%BD%EF%BD%9Cyahoo-002342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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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于:2024-3-10 22:59
48 小時羈留後可再延長 14 日 由裁判官授權
在與維護國安相關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如果裁判官信納,可以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延長羈留,在原有 48 小時羈留期屆滿後延長 7 日;7 日屆滿後可再延長多一次。
換言之,相關人士可以長達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檢控並且被帶上法庭。
有權拒絕受查人、被捕人諮詢律師
另外,因應情況,總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提出,讓被捕人在羈留期間,不得諮詢律師。而相關人士即使未被捕,正處於被執法部門要求接受調查階段,警方同樣可以申請手令,要求受查人士不得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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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于:2024-3-10 23:00
起底國安執法人員資料可判囚 7 年
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士,草案文件亦有條文保護他們。條文指,禁止非法披露有關人士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者可判囚 7 年。此外,條例草案又建議禁止騷擾處理國安案的人員,如果令對方感到驚恐、困擾或構成心理傷害等,可判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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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于:2024-3-10 23:00
衡量「公眾利益」責任未釐清
草案在國家秘密相關罪行部份,有提到「公眾利益」免責條款。草案指,「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但暫未提及判斷「公眾利益」權重的責任誰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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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于:2024-3-10 23:00
建議修例 除非獲信納否則在囚國安犯不獲減刑 條文具追溯力
另外,現時已經因國安罪而正在判囚的人士,亦受今次立法影響。今日的草案文件建議修例,指明違反國安的囚犯,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值得留意的是,修訂指明囚犯的刑罰,不論是在該款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都適用。換言之,現時的國安罪在囚人士有機會不獲三份之一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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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于:2024-3-10 23:00
國際組織屬「境外勢力」 境外干預罪可囚 14 年
草案亦為「境外勢力」提供定義。草案指,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以及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都是屬於「境外勢力」。
草案並指,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以及在如此作出該項作為時,使用不當手段,可判處 14 年監禁。
至於上述的「干預效果」,則包括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措施或決定,包括影響官員執行職能;影響立法會執行職能或干預程序;影響法院執行職能或干預特區司法;干預任何選舉或相關程序;以及損害中國與任何外國的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中央與中國任何地區關係、特區與中國任何地區關係、以及特區與任何外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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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于:2024-3-1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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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phHeinrich
最後回復:JosephHeinrich
最後回復時間:2024-3-1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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