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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聯合新聞網)中國「國安執行法」七一新規上路:以反間諜之名,擴大查驗電子設備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1楼 发表于:2024-7-1 17:41
【2024. 7. 1 中國】

中國「國安執行法」七一新規上路:以反間諜之名,擴大查驗電子設備
今天2024年7月1日開始,中國國安部正式施行「2個部門規章」,國安人員可依照其防範間諜、或維護國家安全的理由,隨時查驗個人或組織的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等)或設施。這套國安機關的新規,被認為是擴大中國國安人員執法的權限和範圍,儘管中國強調「絕不會查驗無關人員、更不會查普通入境人員」,但是中國認定的「間諜行為」從去年2023年新修訂《反間諜法》之後,定義更模糊擴大;涉及「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的言行,也都是可能適用的範圍。

中國國安部提出的新規,是在今年4月26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及《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兩項簡稱為「2個部門規章」),從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章內容是針對國安機關的防範指導、調查取證、行政處罰、徵用補償......等內容的規定,以做為國安人員在執法時的法律依據。而根據中國官方的說法,這「2個部門規章」的推出,即是「對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提升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規章內容卻也被發現引人疑慮之處——國安人員可以依照需求,針對個人或組織的電子設備、設施、工具等進行查驗,一旦發現有涉嫌違法、或是國安人員認定需要進一步調查者,即可依規定將其電子設備或設施,執行扣押或查封。


第四十三條
為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擴大,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責令有關個人和組織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前停止使用相關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

有關個人和組織拒絕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查封、扣押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2楼 发表于:2024-7-1 17:42
「2個部門規章」的細節公布後,隨即引發外國的憂慮,照如此規定,國安人員可以依照其認定,直接對「有疑慮」之對象隨時進行查驗;這也就是後來外媒以及台灣《中央社》、陸委會所擔憂的:中國可以此「隨時對入境中國的旅客查驗手機」。

這個「入境查手機」一說在4月底至5月初時成為各家新聞話題,然對此中國國安部也立即做出反應,特地發出一篇中英文雙語的反駁文:〈入境查手機的荒謬論調可以休矣〉(“Phone Check upon Entry into China”?Cease and Desist from the Preposterous Allegation Now!),文中駁斥外界說法,認為入境查手機一說是「一些境外反華敵對勢力惡人先告狀」、「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蓄意抹黑」。

國安部駁斥的理由,是認為「2個部門規章」是依法行政、有憑有據,同時重申所謂的查驗、扣押都有依據,不會無端執行。國安部提出「三個明確查驗」:前提明確、對象明確、流程明確,「與反間諜工作無關的情況下,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私自隨意查驗」。言下之意,只要當事人不要涉及任何間諜疑慮、不要違反中國《反間諜法》,就不會被國安人員盯上。

中國國安部申明「依法不能查驗無關人員,更不會查驗普通入境人員」,此說法看似合理,但問題就出在「如何算是無關人員」——怎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在中國國安機關眼中,算或不算「間諜行為」?

此處又可回溯到剛好一年前,2023年7月1日修訂上路的中國《反間諜法》。這套新版《反間諜法》在當時修訂擴增條文(44條增加到71條),內容不只包括傳統上認知的竊取國家機密、諜報活動等,同時也包括「其他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都在間諜行為之列。

當中最為模糊的就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說法,因此包括批評中國政治社會的敏感言論、或是支持香港、支持台灣等言行,基本上都違反了中國的國家利益;更甚者對於香港反送中的所有支持說法,在現行環境下都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因此觸及的範圍廣泛而模糊,也就以此容易成為國安人員執行的依據。

而且當中關於什麼程度算是刺探情報,也存在模糊空間。一般的學術研究、民間交流,實際上都面臨風險;台灣的調查媒體《報導者》在2023年6月底就曾經報導,台灣的學者在準備入境香港時遭到港警扣留,而且此類情形並非個案。此一先例,即是「無關人員」、「普通入境人員」遭到查驗,與現今國安部的說法有所矛盾。

另一個疑慮是中國在今年2024年6月21日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公布時間點即在「2個部門規章」的2個月後,依照該《意見》的標準,只要不認同、不支持「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被中國列為「台獨」和「分裂國家」。綜合前述的《反間諜法》修訂、以及這套懲治台獨的《意見》,在此標準之下,很可能就落入「2個部門規章」的適用範圍。
项目组长 二十一级
3楼 发表于:2024-7-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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