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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钓鱼岛问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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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于:2012-1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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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于:2012-10-1 10:45
钓鱼岛是钓鱼岛列岛的主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位于中国东海,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面积4.3838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1972年美国将其“行政管辖权”连同琉球一起“交给”日本,历史上琉球并不属于日本。中日钓鱼岛争议由此产生。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民间团体曾多次展开宣示主权的“保钓运动”。2012年9月10日起,中国有关部门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9月11日,央视首次播钓鱼岛天气预报。2012年9月17日,央视报道:中国学者发现1895年日政府就知道钓鱼岛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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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于:2012-10-1 10:46

中国大陆名称:钓鱼岛(钓鱼岛列岛)Diaoyu Island

港澳台名称:钓鱼台(或“钓鱼台列屿”)   

岛屿组成:钓鱼岛列岛(Fishing Islands)由钓鱼岛(主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这些岛屿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经纬度: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   位置: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以钓鱼岛主岛为中心描述)。   

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日本则是5.5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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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于:2012-10-1 10:46

最早发现:中国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又曾派陈棱、张镇周等率军入侵,入侵途中便有经过钓鱼岛。)   

最早文献: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清代名著《浮生六记》。   居民人数:无(因没有淡水)   

所属地区:台湾地区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管辖(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将钓鱼台列岛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   

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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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于:2012-10-1 10:48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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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于:2012-10-1 10:48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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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于:2012-10-1 10:49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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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發表于:2012-10-1 10:49
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562年(明朝)《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史实说明,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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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發表于:2012-10-1 10:49
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已列出钓鱼岛群岛,并注明这是中国往琉球的航道,98年后,亦即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1894年至1933年古贺辰家族曾在主岛钓鱼岛开发鱼业加工场);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 井上馨于1885年覆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时若公然骤施立国标诸策,则易为清国所疑。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形状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山县有朋因应井上馨建议,覆函冲绳,拒绝马上在钓鱼岛订立国标,并在信件强调事件“勿让传媒得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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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發表于:2012-10-1 10:49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在战争尾声时,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又指明两国将按照此一条款,以及条约粘附的台湾地图,另行划定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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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發表于:2012-10-1 10:49
在时序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占领与《马关条约》及中日战争有关,但日本人认为钓鱼岛并非从马关条约割让,中、日双方此后亦没有正式划下仔细的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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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發表于:2012-10-1 10:50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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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發表于:2012-10-1 10:50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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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發表于:2012-10-1 10:50
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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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 發表于:2012-10-1 10:50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美国政府也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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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 發表于:2012-10-1 10:50
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8日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先是毁掉岛上的中国标记,再对诸岛重新命名,在岛上修建机场等设施。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是,鉴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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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 發表于:2012-10-1 10:50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   2004年,保钓人士首次登岛。3月24日6点26分,来自中国大陆的七位保钓人士,在全球范围内保钓运动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以来,第一次登上这块“深海中的翡翠”中国钓鱼岛。请记住这七个名字,他们是:冯锦华、张立昆、尹东明、胡显峰、王喜强、方卫强和殷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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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 發表于:2012-10-1 10:51
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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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 發表于:2012-10-1 10:51
以上为中国钓鱼岛的简介和中国对钓鱼岛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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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樓 發表于:2012-10-1 10:52
下面为近几年来日本和中国对于钓鱼岛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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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 發表于:2012-10-1 10:52
2010年9月7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冲撞一艘中国拖网渔船。当日10时15分许,一艘有15名船员的中国拖网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日本海上保安厅一艘巡逻船赶到现场,并冲撞渔船。随后,日方又派出两艘巡逻船跟踪渔船。下午13时左右,日本巡逻船上的22名海上保安官登上航行中的中国渔船,命令渔船停止航行,并宣称违反日本“渔业法”对渔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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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樓 發表于:2012-10-1 10:52
2011年3月2日中国海军运-8侦察机和运-8预警机从东海上空南下,越过日中“中间线”并靠近钓鱼岛,之后改变飞行方向朝西飞去。日本航空自卫队西南航空混编团为防止它们侵犯领空,紧急出动F-15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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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 發表于:2012-10-1 10:52
2011年9月26日消息称,25日傍晚5点55分左右,日本第11管区那霸海上保安总部的飞机在钓鱼岛久场岛东北偏北约121公里的“日本海上专属经济区(EEZ)”发现“北斗”号中国海洋调查船。该船所处海域与中方事先通报的不同,船尾有线缆伸入海中。日海保飞机和赶往现场的巡逻船用无线电发出“警告”,“不允许在未经事先同意的海域进行海洋调查”。该船于当天晚间9点15分做出回应,表示“位于事先通报的海域内”。日本第11管海保部在当天晚间10点多确认调查船已经从海中收起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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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樓 發表于:2012-10-1 10:52
报道还称,中日之间设立了“在相互国家近海开展海洋调查需要至少2个月前通报船舶和场所”的相互事先通报制度。第11管海保部已通过外交渠道向中方提出“交涉”,要求确认相关情况并申明“不允许进行未经同意的海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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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樓 發表于:2012-10-1 10:53
2012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日本第十一管区海上保安总部(那霸)的巡逻船发现冲绳县石垣市议员仲间均等3人登上了钓鱼岛。约20分钟后,石垣市议员仲岭忠师也登陆了该岛。4人于11时55分左右离开钓鱼岛,他们乘坐的渔船驶向石垣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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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樓 發表于:2012-10-1 10:53
2012年3月16日,由中国海监50、66船组成的中国海监定期维权巡航编队抵达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巡航。日本海上保安厅PL62号、PLH06号和PL61号三艘巡视船先后抵达钓鱼岛附近海域,且一直分别在海监50船和66船一侧进行尾随和干扰阻拦。日本海保厅一架巡逻机和海上自卫队一架侦察机先后飞抵上空,对我巡航编队进行盘旋侦察。我巡航编队与日方的干扰阻挠展开周旋,反复向日船喊话声明立场,对日方的行为提出严正警告,海监50船两侧显示屏也用中英日三种文字滚动播放。中国海监船编队在钓鱼岛14至12海里海域内绕岛巡航。当日14时,巡航编队绕岛一周后,转向东北方向航行,前往我东海油气田附近海域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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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樓 發表于:2012-10-1 10:53
以下为日本购岛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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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樓 發表于:2012-10-1 10:54

2012年4月16日   

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作出有关政府出面“购买”钓鱼岛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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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樓 發表于:2012-10-1 10:54

2012年7月7日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宣称,政府正就购买有关岛屿并实现“国有化”进行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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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樓 發表于:2012-10-1 10:54

2012年7月24日   

野田称,政府已着手筹措预算,正式启动钓鱼岛“国有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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