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今天引述星島日報消息,落馬官員為中國財政部駐浙江省前財政監察專員張天強,此前他也曾擔任財政部金融司副司長。
文章表示,張天強於去年6月落馬,最近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他的罪狀除了“大搞會所腐敗,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外,還有“離職後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未繳納黨費,處於自行脫黨狀態”。
該報指出,本來一名正司級官員的貪腐案構不成新聞,但對其“自行脫黨”的“奇葩罪狀”,卻馬上引來中國大陸網民“圍觀”,原因是過去落馬的官員之中,司法機關少有公布類似罪狀。
據指出,中共黨章第9條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於不及格黨員則有3種處理方法,包括: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