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行使指示權過去僅限於《災害對策基本法》等個別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修改後的法律則允許在發生設想範圍外的事態時,即便沒有個別法律的規定,中央政府也可以指示採取保護國民生命所需對策。 新設的指示權定位是僅限非常時期的特例,將維持規定國家與地方關係為“對等・合作”的地方分權原則。行使指示權時,將經過必須獲得所有閣僚同意的內閣會議決定。向地方政府事先聽取意見則僅為努力義務。為經國會審議檢驗下達的指示是否妥當,修改時增加了向國會事後報告的義務。 有關擴大指示權,作為首相諮詢機構的地方制度調查會去年年底建議將其法制化。這是鑑於新冠疫情時發生大型遊輪集體感染,地方政府間有關患者轉移的協調遭遇困難時,根據當時《感染症法》上的規定,中央政府未能行使指示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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