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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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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先後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訴訟規則不斷優化完善,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民事案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歷次修正均未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相關內容作出實質性調整。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經濟實力實現歷史性躍升,經濟總量穩居世界第二,製造業規模、外匯儲備、全球貨物貿易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國出入境人員已達67億人次,2021年對外直接投資流量1788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63%,連續十年位列全球前三。伴隨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持續推進,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境外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國民商事判決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承認和執行,中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持續提升。同時,司法實踐中面臨的管轄權國際衝突等問題愈加複雜,現有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設計已難以滿足公正、高效、便捷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進行相應完善。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工作,明確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對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重大部署,為加強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訴訟法涉外編是涉外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做好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改工作,在全面總結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經驗、借鑒國際條約和域外立法經驗基礎上,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反覆修改論證,形成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改建議。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社會各界基本形成共識,修改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條件已經具備。 此外,2021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完善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健全提級審理機制、完善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等方面組織開展為期兩年的試點工作,並要求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試點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試點法院紮實推進各項試點任務,不斷完善民事訴訟程序機制,試點取得預期成效,有必要將試點成果上升為法律。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司法實踐反映集中的其他重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本着「較為成熟、爭議不大、確有必要」的原則,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對相關條款也一併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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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則和工作過程 此次修正草案起草中,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以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立足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推動完善民事訴訟程序體系。 二是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落實統籌發展和安全要求,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推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切實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立足於程序性規則的優化和完善,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四是積極對接國際規則。注重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將國際規則有機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訴訟制度,通過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涉外民商事訴訟制度,進一步增強我國在全球爭議解決領域的吸引力,推動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修改工作。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聽取彙報,深入開展實地調研,給予指導,對修正草案的具體內容提出完善建議,支持、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如期順利完成本次修正草案研究論證工作。修正草案先後徵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國辦、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國資委等中央國家機關,以及各高級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中國國際私法學會、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代表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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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共對民事訴訟法作出28處調整,涉及29個條文,其中新增條文16條,修改條文13條,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主要修改內容 1.進一步完善我國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規則 一是合理增加管轄涉外案件的類型,適度擴大相關管轄依據。將管轄糾紛的類型拓展至財產權益糾紛和非財產權益糾紛,增設侵權結果發生地和其他適當聯繫作為管轄依據,更好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訴權,切實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是完善涉外協議管轄規則。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於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 三是增加涉外專屬管轄的情形。借鑒各國立法實踐,增加因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該機關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提起的訴訟,以及因在我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訴訟等與我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類型案件,適度擴大我國法院管轄範圍。 四是明確涉外消費糾紛、涉外網絡侵權糾紛的管轄規則。順應跨國電商平台消費快速增長的趨勢,就因涉外消費引起的糾紛,加大消費者訴權保護力度。破解涉外信息網絡侵權情形下確定地域管轄的困境,將司法解釋中的合理規則上升為法律,明確涉外信息網絡侵權的管轄依據,築牢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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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妥善協調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衝突,提升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效率。將司法解釋中關於平行訴訟、不方便法院的成熟規定上升為法律,完善相關適用條件。保障中外當事人正當司法需求,明確我國法院可以受理他國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順應國際社會「預先承認」的立法趨勢,降低中外當事人訴訟成本。對於具備法定情形,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明顯不便的案件,適度禮讓由他國法院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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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豐富涉外送達手段,切實解決制約涉外審判效率的瓶頸問題。在充分保障受送達人程序權利的前提下,優化涉外送達制度,回應中外當事人對程序效率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國涉外爭議解決機制的國際吸引力。適度穿透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面紗,增加相關自然人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之間替代送達的適用情形。積極穩妥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增加即時通訊工具、特定電子系統等電子送達方式。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賦予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法律效力。縮短公告送達期限,優化涉外公告送達規則。 4.增設域外調查取證條款,保障人民法院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對域外調查取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回應互聯網時代的司法需求,在尊重所在國法律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明確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證,拓寬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渠道。 5.完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制度規則,促進穩定國際民商事法律秩序 一是增強我國司法審查的透明度。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除法定情形以外,應予以承認和執行。同時,對於外國法院裁判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侵犯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承認和執行。 二是明確因同一糾紛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程序與我國法院案件審理程序的關係。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所涉爭議與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案件屬於同一爭議的,我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促進穩定相關法律關係和當事人預期,同時明確我國法院恢復訴訟程序的情形。 6.恪守國際條約義務,積極推進仲裁裁決的國際流通。將認定仲裁裁決籍屬的標準由仲裁機構標準修改為裁決地標準,促進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增設申請人住所地法院、與裁決所涉糾紛有適當聯繫地法院為仲裁司法審查的管轄法院,最大限度便利仲裁當事人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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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法非涉外編的主要修改內容 1.擴大迴避適用範圍。對照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擴大迴避適用範圍,將法官助理、司法技術人員納入迴避適用的對象。保障當事人申請迴避權的全面行使,確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 2.明確司法技術人員參與訴訟的規則。總結長期以來關於司法技術人員特別是技術調查官的有益實踐經驗,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術人員參與訴訟,協助查明專業技術事實,進一步解決法官知識局限性、案件專門性和問題專業性之間的矛盾。 3.完善虛假訴訟認定規則 一是進一步明確侵害法益範圍。將虛假訴訟侵害法益從「他人合法權益」擴展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堅決防止虛假訴訟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明確單方虛假訴訟情形。突出虛假訴訟本質特徵,在「雙方惡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的情形,準確界定虛假訴訟外延,壓縮虛假訴訟存在空間。 4.調整上訴狀提出的方式。為進一步提供優質高效的訴訟服務,明確上訴狀既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優化上訴狀副本送達和原審案卷材料報送程序,最大程度縮短程序流轉時間,提高二審立案效率。 5.增加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對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遺產管理人、變更遺產管理人的相關程序作出規定,實現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效銜接,推動實現保護遺產安全和完整、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價值。 6.完善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明確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時申請再審的管轄規則,規定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標準和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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