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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2023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全文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54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54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七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內容除外。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55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並且當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57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05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05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06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06
第四節 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利害關係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申請事由和具體請求,並附有被繼承人死亡的相關證據。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審查核實,並按照有利於遺產管理的原則,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死亡、終止、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無法繼續履行遺產管理職責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本人的申請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違反遺產管理職責,嚴重侵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其遺產管理人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遺產管理人。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07
第五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二百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9:07
第六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條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二百零四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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