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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換日線)【最新進度】東京、札幌判決,為日本同婚帶來什麼「新里程碑」?
11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7
這也讓筆者認為,國家不應干涉同性伴侶的生活方式,且同性伴侶應該擁有決定自己幸福的權利。如果國家繼續採取被動的態度,不建立保護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度,那將是對同性伴侶「個人自主性」的「不尊重」,和對人格的「不當干涉」。
再者,若法院依照「幸福追求權」承認同性婚姻的話,不但能顯示對「社會變遷」的應對態度,更凸顯了婚姻制度作為促進個人與日本社會協調的功能──而異性婚也是在這個背景下被承認的。
最後,我想引用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所說的話來作結(註三):「政治部門仍可能遺漏某些少數觀點及利益,卻是憲法特別要求應加以考量、保障者。此時若面對政治部門,憲法法院一概採取順從、消極的態度,反而可能背離了保障少數者權利的憲法職責。」
如果日本立法者能夠像台灣的大法官一樣,在判決裡反映社會中的多元價值,並隨著時代不斷演變,守護少數族群的基本人權,社會將更加寬容。讓我們期待,今後日本的司法會如何對同性婚姻的人權價值做出更積極的判斷。
12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7
註一:有關 GHQ 草案的內容,請參考日本國會圖書館網站介紹:国立国会図書館「GHQ 草案 1946 年 2 月 13 日 | 日本国憲法の誕生」(2024 年 3 月 19 日訪問)。
註二:日本同婚合法化倡議團體「所有人的結婚自由」網站中有詳細介紹,該團體同時是推動各法院訴訟的推手(2024 年 3 月 19 日訪問)。
註三:許宗力「大法官的司法積極主義如何形塑臺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司法周刊 1923 號(2018 年)33 頁。
13樓 JosephHeinrich 2024-4-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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