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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2023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全文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35
第六章 證 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七十二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七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八十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三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35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 間
  第八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36
第二節 送 達
  第八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一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三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四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37
第八章 調 解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39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41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二十條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41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43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43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五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5 18:45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私隱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噹噹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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