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說的看了下完整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1條是關於拒發居留許可的,拒簽貌似是在第21條: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籤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准入境規定年限的;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籤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籤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