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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央廣播電台)環境部:台灣排碳大戶皆需繳碳費 較歐盟更嚴謹
項目組長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5-1 21:10
碳費計算方式。(取自環境部官網)
項目組長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5-1 21:10
環境部29日預告碳費徵收3項子法草案,今天(1日)補充說明,相較於歐盟最高給予事業單位100%免徵額度,台灣排碳大戶達成自主減量計畫享有優惠後,仍需繳交一定比例碳費,更為嚴謹。
環境部29日預告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碳費徵收的3項子法草案。然而,部分團體對於收費公式中,排放量納入碳洩漏風險係數、且最高可以「打2折」一事存疑。
環境部今天表示,相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為避免碳洩露及兼顧產業過渡轉型,往往給予免費排放配額或免稅額,相較之下,日前所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的設計則更為嚴謹。
環境部以歐盟為例,被列管對象若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且符合排放標竿者,可無條件取得100%的排放配額;而台灣需提出具有指定目標的自主減量計畫並經核定,且仍要繳交一定比例的碳費。
就減量指定目標部分,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指定目標分為2種,第一種是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精神,以2021年為基準年,至目標年2030年共減量42%;第二種為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2019年至2023年排放的5年平均值作為基準年排放量,在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23%至25%)的前提下,依不同排放型式訂定排放標竿值。
環境部評估,前述減量目標對產業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挑戰性,收費對象仍需投入資金進行實質減碳工作後方可達標,並非輕鬆達陣。
環境部補充,台灣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每單位國內生產毛額之二氧化碳排放)呈逐年下降趨勢,2022年較2005年減少42.13%;在假設所有收費對象均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達標的情境下,推估收費對象相較其基準年(2019年至2023年,5年平均排放量)可減少約24%以上的排放量,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
環境部指出,3子法草案預告期間為60天,近期將與各利害關係人辦理子法草案的說明會,也能蒐集各方意見以精進三項配套子法,歡迎各界提供相關的建議或意見。
項目組長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5-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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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ephHeinrich
最後回復:JosephHeinrich
最後回復時間:2024-5-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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